食品安全事故补偿基金的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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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食品安全事故频频在我国出现,做好事前防范必不可少,但是事故发生以后,如何能使受害者的损害得到合理弥补更为重要。我国现行法律并未提供给食品安全事故的受害人特殊的损害弥补方式,其仍需通过繁冗复杂的民事诉讼而得到救济,而且食品侵权所产生的债权也没有优先性。但是,食品安全侵权有其特殊性:一是此类侵权一般都会对受害人身体造成损害,这就使得其对赔偿金的需求是迫切的;二是此类侵权对受害人的影响通常具有间接性和积累性,这又给受害人证明损害与缺陷食品之间因果关系了带来了困难。我国食品侵权方面的法律规定的不完善与食品侵权行为的特殊性两者之间的矛盾,造成了食品安全事故的受害人无法获得充分弥补的现状。食品安全事故涉及的面较广,造成损害重大,而且会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因而,解决好事故受害人的损害赔偿问题事关重大。2008年,三聚氰胺事故发生之时,在已有的制度框架下,受害者只能得到少量赔偿,最后不得已,由政府出面,联合22家医疗企业建立起了医疗赔偿基金,受害人的赔偿问题才得以圆满解决。但这只是一时的解决方案,需要将其制度化、法律化来解决今后出现的问题。鉴于食品侵权的特点,很多国家在民事侵权赔偿之外还提供了其他的损害救济方式。有的国家在食品安全领域建立了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也有国家是通过建立基金的方式对受害人进行补偿。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显现出一些不足,而通过建立基金的方式对受害人进行补偿,收到了不错的效果。借鉴别国的先进经验,笔者提出了建立食品安全事故补偿基金的构想。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述了食品安全事故补偿基金法律制度的构建问题。本论文除去引言与结语之外,共包含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以三鹿事件为切入点,介绍了我国当前食品安全事故中受害人获赔不足的现状,以及补偿基金制度的建立对解决受害人获赔困境的重要意义。第二部分介绍了食品安全事故补偿基金的一般性问题,主要包括补偿基金的含义、性质与特征。第三部分内容是食品安全事故补偿基金制度建立的现实基础,该部分主要从此项制度的建立背景、制度功能和社会效果三个方面进行了分析。第四部分是国外与补偿基金相关的制度的介绍以及这些制度对我国的启示。这部分主要从德国的“残障儿童救助基金会”与“康特甘基金会”两个基金会的建立,以及新西兰的《意外事故补偿基金法》两个方面展开分析,并分别总结了两者对我国建立食品安全事故补偿基金制度的启示。第五部分是我国食品安全事故补偿基金制度的构建。本部分主要探讨了补偿基金的运作模式、基金来源、基金日常运作的相关规定以及基金的监管等几个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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