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非正规金融:一个制度经济学的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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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规金融是一个和正规金融相对的概念,对于非正规金融的界定,目前理论界尚未取得一致的认识。亚洲发展银行(ADB)(1990)从非正规金融部门经营特点的角度把非正规金融界定为“不受政府对于资本金、储备和流动性、存贷利率限制、强制性信贷目标以及审计报告等要求约束的金融部门”。如果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看,金融活动可以分为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非正规金融可以定义成在现有正规金融制度安排框架以外由非法定民间金融部门从事的不被政府的正规制度保护和规制的间接融资以及个人之间、个人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营利性的直接融资活动。 非正规金融在世界各国都广泛存在,但在早期的金融理论中,非正规金融并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麦金农、肖(1973)在研究发展中国家的金融抑制和金融深化问题时,提出非正规金融理论。但在他们的金融发展理论中,非正规金融是一种效率低下的融资安排。按照麦金农——肖的观点,发展中国家只要放弃金融抑制政策,实行金融自由化改革,就会使非正规金融最终融入到有组织的正规金融体系和中去。 我国非正规金融产生、发展有其独特的根源。在我国的渐进式“增量改革”过程中,从体制外成长起来的非国有经济部门和社会居民对金融服务有着强烈的制度需求,但金融体制改革的滞后以及以政府为主导的金融制度变迁不能满足中小企业和社会居民对金融的制度需求并导致制度的非均衡。非正规金融的产生是对政府金融制度供给不足的一种自然反应,是中小企业和社会居民在现行的正规金融制度边际进行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结果,是政府、正规金融机构、中小企业、社会居民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形成的博弈均衡。从微观的角度看,非正规金融合约的治理主要不是依靠国家法律系统的外在支持,而是依靠当地的某种社会机制,如惯例、传统、风俗习惯等,在合约的治理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 非正规金融弥补了正规金融机构对非国有经济部门的资金供给不足,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推动民营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对我国的经济增长作出了一定的贡献。但同时,非正规金融在其发展中存在着本身不可克服的内在缺陷:由于非正规金融活动的不到国家金融法律、法规的监管,非正规金融合约的履行缺乏国家法律系统的外在支持,而主要依靠一些内在的、非正式的社会机制,所以非正规金融活动也存在极大的风险,如果处理不当,便会引发民间的金融风潮,对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造成严重的损害。消除非正规金融活动的消极影响,发挥非正规金融对我国民营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是各级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应当重视和解决的问题。 根据现有的研究成果,作者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尝试与努力: 第一、建立一个包括政府、正规金融机构、非正规金融部门在内的博弈模型,证明非正规金融是以上博弈主体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过程中的博弈均衡,是博弈各方的利益冲突与融合的产物。以此说明非正规金融实质上是与正规金融并行的制度安排。 第二、对非正规金融的合约治理机制进行研究。非正规金融合约的履行主要不是依靠国家的法律体系,而主要依靠当地的某种社会机制,如惯例、传统或某种社会习俗。非正规金融合约的履行机制具有多样性,不同组织形式的非正规金融具有不同的合约执行机制。作者认为,非正规金融作为一项制度安排之所以能够长期存在,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非正规金融交易合约治理机制的有效性。 通过对非正规金融合约治理机制的研究我们可以发现:正因为非正规金融合约的履行,依靠的是建立在亲缘、地缘基础上的社会关系网络中的诸如道德准则和声誉等非正式的合约治理机制。在一定的地域、人际范围内,借款人的社会资本部分地替代了非正规金融活动中的信息搜寻,可以有效地降低非正规金融活动中的交易成本,这是非正规金融的优势,但随着非正规金融活动规模的扩大,其风险也急剧增加,此时,这些优势便成为制约其扩展的劣势,特别是当借款者的收益大于割断亲缘、地缘关系所需付出的成本时,违约就会发生,并通过借贷关系链引发民间的金融风潮,造成非正规金融的全面崩溃。因此,从长远的角度看,虽然这一过程是相当的漫长,但正规金融的扩张与非正规金融的逐步衰弱是一种必然的趋势。
其他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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