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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立案难”的问题一直是我国法治进程的一大难题,为了解决该问题,我国实践中和理论界一直在不断的探索如何解决该问题。2014年10月23日,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受理的案件,做的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表明我国从立案审查制转向了立案登记制,是我国在立案制度上的一个重大变革。从立案登记制实行之后来看,行政案件确实有了大幅度增加,人们的诉权也得到了一定的保障,行政诉讼立案难的问题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解决,但这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2018年最高院通过对实践的总结出台了最新的司法解释,对立案登记制表现出了一种收缩的态势,表明立案登记制在实践运行中的确存在很大的问题。本文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首先,从起诉与受理的角度分析了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度的概念,继而探索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度出台的背景与出台的目的,并从人民主权理论、诉权保障理论、诉讼目的理论三个角度分析了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的理论基础。整部分从宏观角度对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度进行铺垫。其次,本文分析理论界对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度所追求的看法。通过分析域外以法国为代表的“绝对模式”和以德国为代表的“相对模式”,并结合法院立案庭法官在实践中对新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看法以及做法,从理论上找到我国行政诉讼立案登记所追求的价值取向,到底是追求“绝对模式”还是“相对模式”亦或是重归“立案审查制”。再次,通过对X法院实地调研,结合我国法院对当前立案登记制在实际中的运行状况,并辅以案例和裁判文书网统计的数据,通过数据分析发现目前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立案时审查标准模糊、“案多人少”现象严重、滥用诉权现象层出不穷、追责制度不明确,种种问题都反映出此次立案改革带来的隐患,使人民群众与法院法官都呈现出茫然的状态。通过理论上与实践经验综合分析出产生问题的原因,主要包括:法律规定的模糊、案件数量的增加与司法资源短缺、社会法律水平不足与惩罚机制的缺失、监督机制的不完善。最后,对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度提出了一些不成熟的建议。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第一,针对立案登记时审查内容的问题,笔者认为应该放开进口,使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先进入到法院中,在案件进入法院后加入一个“实质审查”的过程,在此时将不符合条件的案件驳回。第二,针对案多人少的问题,笔者认为要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方式,并加大非诉解决纠纷的使用,同时建立统计制度,从源头规范行政机关的行为。第三,通过建立诉讼“黑名单”制度,并辅以惩罚和教育两种手段来解决滥用诉权的问题。第四,通过强化内外部监督,来保证追责机制的落实,来保证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的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