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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类历史发展中,同性恋现象客观地存在于古今中外。同性恋倾向不会因为某个社会对它持严厉的否定态度而减少,也不会因为社会规范的宽容而增加,其处境在不同国家的不同时期也有所差别。①目前,同性恋在我国已经实现“去罪化”和“非病理化”,但由于我国对同性恋现象的研究起步稍晚,国内还存在着不少对同性恋者的歧视和不理解。很多同性恋者不敢公开自己的性身份,迫于传统压力走进异性婚姻,不仅自己身心受到煎熬,更会对异性配偶造成无法弥补的精神损害,甚至引发一些家庭、社会悲剧。由同性恋引起的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越来越多,究其原因是我国不承认同性婚姻,同性恋者在我国不能享受与异性恋者平等的婚姻权利。与我国相比,针对同性恋的婚姻权益保护在西方早已成为一个热议话题。迄今为止,已有不少国家或地区相继通过立法以不同模式确认同性婚姻合法化了。目前国外关于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立法模式主要有四种:1、同性婚姻模式,该模式将婚姻制度平等地适用于同性和异性,使同性婚姻与异性婚姻当事人享有完全相同的婚姻权益;2、民事伴侣模式,该模式将同性之间的共同生活界定为一种民事伴侣关系而非婚姻关系,通过单独的法律来调整同性之间“结合”关系,给予同性伴侣一些而非全部配偶权益;3、民事互助契约模式,该模式通过两个异性或者同性的成年自然人为了共同生活而缔结的合同约定彼此的权利、义务,规范双方的共同生活,法律只做一些法定要求;4、事实伴侣模式,该模式对存在事实上同居关系的同性伴侣和异性伴侣同等保护,不以登记为要件。上述四种模式各具特色,都代表了社会的文明和法治的进步,对实现同性恋和异性恋的平等保护迈出了关键的一步。由于我国针对同性恋权益的立法保护几乎一片空白,我国一些学者提出了同性婚姻立法的主张。关于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立法模式,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两种:一是修改《婚姻法》或制定《同性婚姻法》,赋予同性恋者与异性恋者同等的婚姻权利;二是制定同居关系法,将同性同居者和异性同居者都包括进来。这两种模式虽然对实现同性恋权益的保护有很大的意义,但并未结合我国现有社会制度。同性恋者的处境艰难,我国应当考虑对同性恋者的人格尊严、婚姻自由权进行立法保护,但必须结合我国国情。通过对国外立法模式的比较分析,我国可以借鉴“非婚姻”模式下的民事伴侣制度,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同性婚姻制度,切实从法律层面给予这一特殊群体权利保障。通过法律的指引作用逐步改变社会公众对同性恋者的不正确认识,最终实现同性恋者与异性恋者的平等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