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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领域出现了一种新型诉讼——确认不侵犯知识产权之诉。该类诉讼最大的特点是从形式上颠倒了权利人为原告义务人为被告的我国传统诉讼主体模式,被控侵权人成为原告而知识产权权利人为被告。关于确认不侵权之诉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很少。虽然2008年4月1日施行的《民事案由规定》已将确认不侵权纠纷作为三级案由予以收录,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111条的规定受理知识产权领域确认不侵权之诉;但是对于如何确定确认不侵权之诉诉权要件尤其是诉的利益、诉讼管辖、举证责任、被告能否提起反诉以及如何处理与行政处理、行政诉讼之间的关系等,理论与实务界也多存在争议。本文立足于我国司法实践,就这一系列问题作了较为系统深入的研究,以期能有益于我国立法、司法实践。全文内容包括导论及正文(四章、结语)。导论:主要阐明了研究背景、研究意义,考察了国内外对该论题的研究概况;第一章:我国知识产权领域请求确认不侵权之诉的一般概述。首先界定其概念、特征,其次分析该类诉讼的法理性质。在分析“不应单独成诉说”、“侵权之诉说”、“确认之诉说”的观点及理由的基础上,认为知识产权领域确认不侵权之诉的诉讼类型既可以是确认之诉也可以说侵权之诉。论述了我国知识产权领域请求确认不侵权之诉应遵循公平竞争、权利平衡的基本原则。第二章:我国知识产权领域请求确认不侵权之诉的诉权要件。首先简要论述确认之诉的诉权要件,进一步明确确认之诉诉权要件之一——“诉的利益”的判断标准,最后着重论述知识产权领域请求确认不侵权之诉“诉的利益”判断的具体标准。比较“意识说”、“接触说”、“威胁说”、“接触+威胁说”、“真实纠纷说”、“严格条件说”、“起诉催告说”之后,赞同“起诉催告说”并借鉴了其他学说的合理成分,就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确认不侵权之诉诉的利益判断标准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第三章:我国知识产权领域请求确认不侵权之诉相关实务问题探讨。具体包括:知识产权领域请求确认不侵权之诉的诉讼管辖、主体资格、警告信问题、举证责任、反诉、合并审理及裁判。第四章:论述如何处理我国知识产权领域请求确认不侵权之诉与行政处理和行政诉讼的关系。结语:对文章内容进行简要总结,并提出需要继续研究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