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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商业经济的快速发展,商标领域也发生着日新月异的变化。商标的功能越来越多样、表现形式也越来越个性。以可视性为主的传统商标已无法满足商业发展的需要,一些更具感官性新型的商标如听觉商标、嗅觉商标、动态商标等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非传统商标伴随着时代发展的趋势应运而生。国外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开始接受此类商标,纷纷将非传统商标纳入本国商标法保护体系。这一现象也引起了很多国内学者的注意,开始对这种新型商标进行讨论和研究。经济全球化要求我们必须顺应时代的发展的趋势,对商标法的调整范围做适当调整。非传统商标若要注册受商标法保护,必须符合商标的构成的实质要件要件:应当具有显著性,能够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应当具有可描述性,必须能通过准确的描述便于消费者认知;应当具有在先性,不得与他人的在先权利相冲突。此外,还必须符合商标构成的形式要件,传统商标申请只需纸质文件附以商标的图样或文字描述便能清楚表达所申请商标的含义,但非传统商标受其特殊表现形式所限,图样或文字不能完全实现准确、清晰的描述,而必须借助数字媒体或其他新载体。有关形式要件在各国家、各国家组织间规定都不尽相同,因此,我国商标法应当建立一套适合本国国情的审查体系。本文通过收集、分析大量现有的文献资料,选取了相关信息,确定了总体的写作思路和方向。首先对非传统商标的主要类型进行列举并对其概念加以阐述,其次,以我国商标法现有程序为参照,从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角度分别论证非传统商标在我国的可注册性,同时通过举例论证的方法,对国际上一些国家或地区针对具体非传统商标的立法体系进行深入剖析,确定非传统商标法律在我国保护的可行性和重要意义。最后考虑到我国国情和经济发展水平,出于针对某些具体非传统商标的保护尚有待时日的考量,尚未能把全部非传统商标的类型囊括,笔者有针对性地提出了立法改革及司法实践的建议。希望借我国商标法第三次修改之际,引起广大立法者的注意,使非传统商标早日纳入我国商标保护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