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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管制刑是对少年犯不予关押而置于社区矫正的一种开放性刑罚方法,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人身危险性小的少年犯。少年由于生理、心理等成长的特殊性以及犯罪的非意志自由性决定其具有很大的可塑性和易改造性,监禁性的刑罚对少年犯来说过于严苛,只会是有弊无益,因而,开放性的刑罚更利于矫正少年以及实现复归社会的目的。少年管制刑作为非监禁性刑罚能有效避免监禁刑的弊端,防止少年交叉感染并调动广泛的社会力量参与少年的教育矫治,是刑罚个别化和行刑社会化的重要体现。少年管制刑的重要价值还在于体现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重要原则,强调对少年犯的改造重教育而轻惩罚,顺应了刑罚轻缓化、社会化的国际发展趋势,但是,尽管少年管制刑对少年犯有特殊意义,我国司法实践仍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管制刑仍旧处于“设而不用”的位置。因此,本文试着阐明管制刑对少年犯的特殊价值,首次提出“少年管制刑”的概念,并基于少年犯的管制刑适用现状,提出从实体和程序上完善我国少年管制刑的相关内容。本文围绕少年管制刑进行了五部分的论述:第一章管制刑的总体概述。首先介绍了管制刑的概念和特征,追溯了管制刑从产生、发展到确立的特殊政治历史背景。然后介绍了管制刑的一般功能和不同于其他刑罚的特殊功能。第二章介绍了少年管制刑的特殊价值及其重要地位。首先通过界定“少年”的概念从而引入少年管制刑的概念,阐明少年管制刑对少年犯的特殊意义。然后针对学界主张废除管制刑的理论,提出少年管制刑应有的重要地位,并将少年管制刑和少年缓刑、拘役作实体界分,旨在强调少年管制刑的法律定位。第三章介绍了少年管制刑的理论基础。首先介绍了少年管制刑的刑罚理念,即刑罚个别化、教育刑理念、刑罚人道主义和行刑社会化的理念,然后阐述了少年管制刑基本理念与我国少年刑事政策的契合。第四章研究了我国少年管制刑的适用现状。首先据调查数据显示我国少年犯的管制刑适用率极低,主要归因于司法机关的认识不到位、监察机关起诉分流程序不合理与管制刑自身的不完善。第五章重点介绍了我国少年管制刑的完善。首先借鉴了域外限制自由刑的合理规定,包括俄罗斯限制自由刑、社会服务令和保护观察。然后,分析并总结了三者的相同点以及与我国少年管制刑的区别,结合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的新规定,提出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上对少年管制刑进行完善。核心内容在于少年管制刑适用条件、范围、内容规定、裁量依据的设计以及“刑事禁止令”和社区矫正的执行程序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