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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是刑事执行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然而法律对此规定很少,理论研究也不多,尤其是程序方面。本文从诉讼法的角度研究减刑,按照一般减刑的程序,从减刑的提请、减刑的裁判、减刑的救济几个方面进行论述。本文采用实证、历史、比较等多种方法,首先给减刑定性,进而由其性质决定,在减刑的提请、减刑的裁判上,以司法性为指导,设计具体的程序。本文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一、减刑概述。第一,减刑的概念部分,区分了狭义与广义的减刑的概念,重点讨论了《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减刑的范围,以及死缓、缓刑、特赦、剥夺政治权利、罚金是否属于广义的减刑的范围。第二,我国减刑制度的发展部分,列举了从清末起至今相关的法律文件,以及对减刑规定的变化。第三,减刑的意义部分,论述了减刑在调动罪犯积极性、促进良好的监管秩序和节约国家司法资源方面的作用。二、减刑提请。第一,从指导思想上,论述了对正当程序的理解,以及正当程序在减刑制度中的应用。第二,减刑提请权部分,首先,对减刑和减刑提请权的性质进行了探讨。我国的现行减刑制度表现出很多行政色彩,然而并不改变其司法的本性,而其司法的本性要求建立更加合理的诉讼模式的减刑程序。其次,论述了减刑提请权的享有者,认为应当赋予被减刑人减刑提请权、被害人减刑提请的参与权,加强检察机关在减刑提请阶段的参与。三、减刑裁判。第一,列举了目前我国减刑裁判程序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法律规定严重缺乏、管辖规定不合理、书面审查的裁判方式、减刑裁判期限的规定不完备五个方面。第二,减刑程序改革部分,针对我国减刑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减刑法律规定、降低减刑裁判的审级、书面审查方式的改革、完善法院裁判期限的规定四个方面。重点论述了降低减刑裁判的审级和书面审查方式的改革两部分。认为应当增加基层法院为减刑裁判法院,并从原判刑罚轻重、原判法院的级别、罪犯服刑地等方面考虑,列出了一系列确定级别管辖的原则。参考国外的减刑裁判程序,对我国减刑开庭审判的可行性进行了探讨,建议采用书面审查、简易开庭与开庭审判并存的方式,针对不同的案件选择不同的减刑裁判方式。开庭审判中,由服刑人自行或聘请律师提出减刑申请,并可提供减刑的证据。由有异议的检察机关作为相对方,提出不应当减刑的意见。刑罚执行机关,作为刑罚执行的见证机关,提供拟被减刑人服刑情况的证据。四、减刑救济。此部分重点论述了减刑的上诉、抗诉、审判监督程序。认为,被减刑人、被害人应当享有减刑的上诉权,本级人民法院院长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发现减刑裁判确有错误,可以引起审判监督程序。检察机关如果对裁判结果有异议,可以提起上诉、抗诉,或者减刑裁判生效后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另,还特别对目前的检察监督存在问题及解决对策进行了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