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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GATT体制下,农产品贸易基本属于无效约束。乌拉圭回合产生的《农业协议》确立了以市场准入、出口补贴、国内支持三大支柱为核心的贸易规则,将农产品贸易纳入了WTO的法律框架之内。但这仅仅是农产品自由化贸易迈出的第一步。根据WTO《农业协议》第20条,各成员方启动了新一轮农业谈判。经历了2003年坎昆会议的失败、2005年香港会议的小小成功,目前谈判正处于关键性阶段。 我国作为农产品贸易大国,深入了解和掌握WTO农产品贸易规则,对应对WTO体制下的农产品贸易自由化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在新一轮谈判中掌握规则的制定权,对切实维护我国的国家利益则将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因此,以WTO农产品贸易法律规则为基础,结合新一轮农业谈判中的分歧与焦点,探讨我国在新一轮谈判中的立场选择,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共分四部分。 第一部分阐述WTO农产品贸易法律制度产生的背景。GATT对农产品贸易的无效约束使得建立一种新的农产品贸易体制成为必要和可能;农产品贸易大国纷纷采取贸易保护政策,导致国内危机重重,国际农产品市场被严重扭曲,农产品贸易自由化势在必行。正是在这种背景下,WTO《农业协议》得以产生。 第二部分对WTO农产品贸易法律规则进行了具体分析。WTO《农业协议》确立了以市场准入、出口补贴、国内支持三大支柱为核心的农产品贸易规则。在市场准入方面,《农业协议》要求消除非关税壁垒,将非关税措施关税化,切实履行关税削减承诺,实行现行市场准入机会和最低市场准入机会,同时实行关税配额,以提高市场准入水平。在出口补贴方面,《农业协议》严格界定了出口补贴承诺的约束范围,提出了出口补贴的减让承诺,同时规定了反规避条款以达到对出口补贴有效限制的目的。在国内支持方面,《农业协议》分别规定了“绿箱”、“黄箱”、“蓝箱”的范围,提出了正当限制规则——和平条款,从而尽可能地减少对贸易的扭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