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程序中,由于实行职权进行主义原则,法院主导着诉讼的程序进程,其负有保障程序合法、公正地进行的职责。但是,为了防止职权进行主义之“独行”而损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当事人也被赋予了对法院主导的诉讼程序的合法、公正地运行进行监督的权能,该项权能在大陆法系民事诉讼法理论上被称为当事人的责问权。大陆法系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民事诉讼法都规定了当事人的责问权,我国民事诉讼法却并未赋予当事人这一诉讼权利。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存在的“重实体、轻程序”的诉讼传统,在民事诉讼中还客观存在着相当数量的违反诉讼程序规定的情形,但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规定应该如何处理,多数法院一般只作简单的处理或者以法律没有规定为由置之不理,这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还贬损了程序公正的应有价值。因此,笔者希望通过研究责问权制度的基本理论,并在分析我国构建民事诉讼责问权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基础上,主张通过构建我国民事诉讼责问权制度来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相关问题。 本文由引言与正文两个部分构成,正文部分包括四个部分,具体而言: 第一部分对民事诉讼责问权的内涵与法理基础进行简要阐述。首先阐述责问权的内涵,笔者从责问权的概念、责问权的特征、责问权的性质、责问权与相关权利的比较四个方面进行简要阐述;其次考察责问权的法理基础,笔者从程序主体性原则、程序安定性价值、诉讼经济原则三个角度进行论述。 第二部分对民事诉讼责问权制度的基本内容进行深入研究。首先研究责问权的行使要件,责问权的行使要件包括主体要件、客体要件、时间及方式要件,并对此分别进行了相应的分析;其次研究责问权的放弃与丧失,包括责问权的放弃、责问权的丧失、责问权的放弃与丧失的限制、责问权的放弃与丧失的效力。 第三部分对我国民事诉讼构建责问权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行论证。首先论证我国民事诉讼构建责问权制度的必要性,从实现诉讼公正的必然要求、直接制约审判权的现实需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必要考量三个角度进行研究;其次论证我国民事诉讼构建责问权制度的可行性,从国内学者的相关研究提供了理论上的指导、域外的立法和实践经验可资借鉴、我国民事诉讼法并不排斥责问权制度三个角度展开论述。 第四部分对我国构建民事诉讼责问权制度的具体构建进行构思。首先,笔者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应该规定当事人的责问权,并从责问权的主体、对象、行使规则、责问权的放弃与丧失、法院的审查程序以及责问权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位置六个方面构建我国民事诉讼责问权制度;其次,笔者认为应该从完善复议制度、完善二审发回重审制度、完善法官责任制度、完善诉讼代理制度入手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责问权制度的相关配套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