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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制度研究的不发达以及证明责任分配自身的复杂性,使得对诉讼时效证明责任分配研究的不足,出现了把诉讼时效的完成、中断、中止、中断的不发生以及中断结束几种状态等同于免除或履行等积极性行为,最终做出由被告承担诉讼时效证明责任的错误裁判,对被告一方显然是不公平的。然而我们知道无论是诉讼时效的完成、中断、中止、中断的不发生还是中断结束等事实,都是已经过去的事实,都需要通过证据来确定其当时的状态,这样一来待证的事实便有可能就出现真伪不明的情况,正好符合证明责任分配规范存在的基础,从这个角度入手进行研究,来重构我国诉讼时效的证明责任分配,确定双方当事人各自应当承担的证明责任,以此来更好地维护法律在人们心目中的公平、公正的良好形象。 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诉讼时效制度以及证明责任分配制度的基本原理,理清了诉讼时效的内涵、证明责任分配的标准以及诉讼时效和证明责任分配各自的法律价值,为后文研究重构我国诉讼时效的证明责任分配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第二部分阐述了罗森贝克“规范说”中诉讼时效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以及一些学所对其反驳的观点,笔者通过对反驳观点的评价,得出观点为:“规范说”的规定虽然自身有些小的缺陷,但总体而言,不仅有利于维护法律形式上的公平,而且具有统一发挥法的安全性的优势,是非常值得我国借鉴的。第三部分阐述了我国目前诉讼时效证明责任分配在立法和司法上的现状及笔者对‘现状’的评价,明确指出我国没有相对较为具体的关于诉讼时效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法则,且现有的一些规定还存在着立法比较粗糙单一,分配不清等诸多问题,所以我们应当借鉴罗森贝克“规范说”的一般规则来重构我国诉讼时效的证明责任分配。第四部分阐述了重构我国诉讼时效证明责任分配应当考虑的法律价值,从而最终采用以罗森贝克“规范说”中的规定为主,以司法解释为辅以及以“诚实、公正、效率”原则为补充的观点,重构了我国诉讼时效的证明责任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