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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国有企业采取分拆方式实现股票上市已经成为普遍现象。本文以国有企业分拆上市为选题,通过对其中有关问题的法律分析,揭示国有企业分拆上市的制度背景、法律性质、资产分割与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形成,以及该模式下形成的国有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以期对国有企业分拆上市这一普遍做法作出评判。 全文文共分为五章: 第一章“导论”。介绍了问题的起源和现有研究成果,提出了本文的研究范围及研究方法。 第二章“国有企业分拆上市的背景、历史沿革及法律性质”。回顾了国有企业分拆上市的事实原因和制度背景,并对国有企业分拆与公司分立进行了比较,界定了国有企业分拆上市的法律性质。本文认为,国有企业选择分拆上市的法律性质属于国有企业转投资行为。分拆上市路径源自国有企业现状和现行法律管制制度的双重作用。债务、社会负担以及低效率等困境导致了国有企业力图通过改制为上市公司寻求生存和发展的希望,而现行《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规定了公司股票上市的严格管制条件,为谋求上市的股份公司设计了一个“靓女”标准。但这些原意在于推进国有企业改制上市的规则,恰恰背离了中国国有企业经营的现实。为满足法律管制的要求,国有企业以分拆作为“化妆”手段以达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实现股票上市的目的。 第三章“国有企业分拆与公司资本形成”。考察了国有企业资产分割和公司资本的形成过程。在国有企业分拆过程中,资产分割与公司资本形成如同一枚硬币的两面,构成了国有企业分拆上市过程中财产法问题的核心。国有企业的资产被区分为“经营性资产”与“非经营性资产”。“经营性资产”经过重组之后作为发起人出资投入股份有限公司,形成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投资形成的股份由存续企业(或者集团公司)持有,存续企业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存续企业以剩余的“非经营性资产”为资本从事生产经营。在与《公司法》规定的出资形式对比中可以发现,国有企业用以出资的“经营性资产”中不仅包括实物、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