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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是人格权当中的一项重要权利,在人们的生活中发挥重要作用。但是,传统的隐私权仅仅涉及到私密领域的私人权利的保护,并没有涉及相关的保护公共场所隐私权的内容。然而,现代社会随着科技发展,信息共享程度加深,公共场所视频监控对隐私权造成侵犯的事件在数量上不断上涨,而且其结果的恶劣程度也呈现愈演愈烈的趋势。大众对公共场所是否存在隐私权这一问题的思索,逐渐从全盘否认,到持怀疑态度,再到当今对权利予以确认,经历了一段波折与过程。只有以对公共场所隐私权的承认作为前提,才可以思考公共场所隐私权有无遭遇侵害的可能性,以及进一步地思索在公共场所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对于公共场所隐私权是否会形成侵犯并造成损害。公共场所视频监控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有利于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增进社会治理能力,另一方面又可能对个人隐私造成极大困扰和危害。随着公共场所视频监控的普遍铺开,公民隐私保护的诉求也越来越多,隐私权逐渐从只存在于私密场所向公共场所存在隐私权发展。国内、国外的司法判例中也逐渐承认公共场所隐私权的存在。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具有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监控犯罪的积极作用。但是从四川高速公路不雅事件和山东外国语职业学院曝光情侣亲密信息等事件来看,说明我国的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是存在问题的。在认同和分析公共场所存在隐私权基础上,通过列举真实的公共安全视频监控侵犯隐私权的案例,说明公共安全监控系统确实存在过分暴露个人隐私权的情况。面对侵权问题,首先需要从立法层面入手,从而实现对制度层面进行明确而富有针对性的指引的目的。监控系统应当如何设计,对于监控系统要进行怎样的监督与规制,对于这些进行立法上的规范是必不可少的内容。基于上述研究,在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下,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应该遵循人权保护的原则。隐私权作为人格尊严当中的一部分应该受到重视,应该得到应有的保护。在具体的保护方面应该完善隐私权保护的专项立法,制定隐私权保护的关键制度以及通过行政复议和司法救济的途径来维护公共安全视频监控下公民隐私权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