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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祸国殃民,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构成重大威胁。毒品犯罪已成为全球性的难题,世界各国都对其作了艰苦持久的斗争。纵观各国立法,都将毒品的种类和数量作为量刑的主要依据。然而,在关于毒品数量的计算方法上,各国根据自己的国情,采取了不尽相同的立法。我国现行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该款规定简单明了,但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无法回避的问题,突出表现在:一是导致涉案毒品数量大、但含量低的被告人处罚重于涉案数量相对较小、而纯度高的被告人;二是对涉及摇头丸、度冷丁等毒品的被告人,如果毒品数量不以纯度折算,则无法准确量刑。那么,毒品纯度在量刑中有何作用?我国现行立法应如何完善?本文拟从以下四个部分研究毒品纯度与量刑的关系。 第一部分题为:国外一些国家毒品纯度与量刑问题评述。介绍了国外一些国家特别是美国、英国关于毒品纯度与量刑的规定,深入讨论了美、英两国在毒品数量是否根据纯度折算的不同做法,指出国外在毒品纯度与量刑方面的立法对于我国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第二部分题为:我国毒品纯度与量刑问题的历史与现状。首先回顾了199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禁毒的决定》后,学术界在毒品数量是否以纯度折算问题上的争论,并就此进行了评析。接着介绍了我国在此问题上的有关司法解释,并重点分析了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纪要》中关于毒品纯度与量刑的最新规定。 第三部分题为:毒品纯度在量刑中的作用及原因。分析了毒品纯度在量刑中的作用,认为在量刑中应充分考虑毒品纯度的原因在于:一是目前我国对于毒品犯罪的立法还存在着死刑,二是刑罚程度的谦抑性的必然要求,三是有助于实现刑罚目的。 第四部分题为:我国现行毒品犯罪的立法完善。首先建议以刑法修正案的形式制定毒品数量与量刑关系表和不同毒品之间的换算表,其次给出了关于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的修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