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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灵魂,运用法律手段确保市场经济主体平等、公平、自由地参与市场竞争,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反垄断法作为经济法的核心,对于规范市场经济竞争行为,维护市场新秩序,促进经济稳定健康地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在我国现阶段市场不成熟和市场机制不完善的条件下,反垄断法除了有维护竞争自由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一般作用外,还具有促进经济体制转轨和完善市场结构的特殊作用。本文拟运用比较法学的研究方法,就反垄断法律制度的基本问题作一个比较系统的研究。笔者通过评介美、日、德和西欧等国家的反垄断法律制度和反垄断政策,并借鉴西方流行的关于政府管制和反垄断经济学的观点,对我国反垄断立法所应确立的目标和一些基本法律制度的建构进行探讨。笔者认为,根据我国国情和经济发展,我国在反垄断立法应坚持效率原则,以保护和促进有效竞争,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秩序,推动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发展为目标,以制裁滥用优势限制竞争造成效率低下的垄断行为为重点,制定一部整体宽容、局部严厉,既能防治“市场失灵”,又能防治“政府失灵”反垄断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