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海域国民私益救济的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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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中国与日本、菲律宾、韩国等周边国家的海域争端愈演愈烈。伴随着岛屿主权、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等问题的凸显,中国与周边国家的争议海域频频发生恶性执法事件,从日本海上保安厅扣押和撞击中国渔船、殴打甚至逮捕渔民或保钓人士,到强制起诉渔船船长,再到菲律宾射杀台湾渔民,种种由于海上执法造成的中国公民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事件,并没有引起学界的充分注意。相对于争议海域执法造成的中国国民私益受损问题,国内外学者更加关注中国争议海域的岛屿主权归属、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等问题。保护本国公民人身财产权在海域争端中不受侵犯也是中国在争议海域的主权或者管辖权的重要体现,国民私益的保护与救济,不必然滞后于岛屿主权归属、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等公法问题上的解决。对争议海域国民私益救济的法律途径进行研究,既能填补理论上的空白,又具有彰显中国在争议海域的管辖权和重视人权的现实意义。争议海域行政执法从本质上来说是国家权力的外在表现形式,该行政执法权的行使首先要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授予的国家在领海上的主权,在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专属管辖权和主权权利的应有范围内行使;其次,要符合执法国本国国内法的规定;如果国际法和国内法均无相关规定,还必须要符合国际法和国际海洋法的一般法律原则和国际习惯。争议海域行政执法一旦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程度或者违反了法定程序,就构成了国际不法行为,加害国应承担相应的国家责任,要对受害人进行相应的赔偿或补偿。对于日本等国在争议海域行政执法造成的中国公民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中国通过外交谈判、谴责等政治手段已远远不能实现对国民私权利的保护和救济,所以应该试图寻求法律途径。从法理上讲,对于此类事件,现有的法律救济途径可以分为国际司法解决途径和国内司法解决途径两大类。其中,国内司法解决是指向中国地方法院起诉,但是由于中国坚持绝对豁免主义原则,致害的海上执法行为属于对方的国家公法行为,享受司法管辖上的豁免,所以中国法院原则上不能受理,即使受理之后也面临着送达、缺席判决、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等难题,所以国内司法解决途径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可行性都很弱。相比之下,国际司法解决途径更为可行,一方面中国可以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国际法相关规定追究加害国的责任,另一方面,要促进中国与周边国家现有渔业协定的修订与完善,这也是本文更倾向的救济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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