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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随着房地产行业的持续升温,人们之间的居住关系发生了很大变化。带有计划经济色彩的单位“大院”逐渐消失在人们的视野,取而代之的是商品经济色彩浓厚的“小区”。在业主、开发商、物业管理人和土地所有人之间上演着越来越多的权利纠纷事件,人们在“小区”内的权利义务关系变得更为复杂和纠结。由此,无论是立法者、司法者、法学研究者,还是其他非从事法律职业的居民,都有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制度,并试图从中得到于自己有用的答案。我国《物权法》已于2007年施行,里面的第六章专门对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进行规定,但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制度的理论体系至今并未完全定型,在很多问题上仍是见仁见智,莫衷一是。在此背景下本文也把视角投向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制度,通过对我国该制度的理论体系的梳理和分析,以期对相关的研究有所裨益。本文的第一部分概述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涵义及性质,回顾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历史演变,是本文的综述部分。在本部分笔者系统分析了一元论说、二元论说、新一元论说和三元论说的理论,认为三元说是可取的,并进一步指出了研究该项法律制度的积极意义。在第二部分分析了专有权的概念、性质、特征及受到的特别限制,认为专有权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本源性权利,是共有权和成员权产生的基础。基于区分所有人之问的密切关系,专有权受到诸多特别限制。本文的第三部分分析了共有权的概念涵义、法律属性、客体范围及其行使的限制,并指出应该根据不同的建筑物区别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本文在最后一部分阐述了成员权,认为成员权虽然具有人法的特征,本质上却属于物权,并进一步分析了它与股东权的相似和区别之处。同时着重分析了成员权中表决权利的立法现状,并提出建议。总的来说,专有权、共有权和成员权一起构成了我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理论体系,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三大基本要素。这是分析研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关键。只有以此为理论架构,我国在相关问题上的立法和司法上的问题才可得以渐进圆满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