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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强制执行体制借鉴了两大法系的制度优点,实行“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为例外”的体制,制度的设计是为了兼顾两方面的价值,即行政效率和司法公正,但是其实际运行的效果并不理想,出现了非常多的问题。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制度本身并非立法者科学设计的制度,从制度变迁来看,更多的是一种立法趋同效应的产物。因此,它很多具体的制度设计并不一定能够达到控权和公正兼顾的目的,甚至导致了既不能达到提高行政效率的目的,也不能切实地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目前,该制度存在以下一些问题:制度缺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