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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增设了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刑法修正案(六)》的出台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法律意义,不仅有利于维护我国金融安全,减少金融机构的损失、降低金融风险;还有利于完善我国立法,填补法律空白。同时,本罪的设立不仅在立法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对于完善金融领域犯罪体系的构建也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本罪的罪名确定在相关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就备受争议,许多学者提出了不同的意见和看法,至今仍有学者认为此罪的罪名表述方式不合理。不仅如此,司法实践中,对于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犯罪主体认定、犯罪行为与结果的认定以及单位犯罪与共同犯罪的定性问题仍然存在较大的争议。文章以现行刑法典为基础,立足司法实践,结合当前我国国情,对此罪出现的疑难争议问题进行深入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