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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股权分置改革以来,定向增发逐渐成为我国证券市场股权再融资的重要方式之一。然而定向增发作为一种新的融资方式,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存在着定价基准日不明确,董事会权限过大等问题,使得大股东通过压低定向增发定价向自己利益输送成为可能。
本文选取了2006年5月至2010年12月期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完成定向增发的147家上市公司为样本,将全部样本按认购对象进行分组,通过对增发折价率和溢价率的多元线性回归分析,定价基准日的事件分析,定价基准日前后的信息披露的logistic回归分析,研究不同认购对象对增发价格、定价基准日前的累计超额收益率及定价基准日前后信息披露的影响,以对定向增发定价中是否存在、何种情况下存在向大股东利益输送行为,以及向大股东利益输送的方式进行研究。
研究发现,当完全面向大股东增发时具有更高的折价率和更低的溢价率。对比各组在定价基准日前的累计超额收益率发现,大股东认购组的定价基准日前的累计超额收益率低于机构组和混合组,利益输送组的定价基准日前累计超额收益率低于利益协同组。Logistic回归结果显示,当面向大股东增发时,上市公司更倾向于发布打压定价基准日前股价的信息;当面向机构投资者增发时,上市公司更倾向于发布抬高定价基准日前股价的信息;当大股东和机构投资者同时参与增发时,如果大股东认购比例大于持股比例,则大股东更倾向于发布打压定价基准日前股价的信息。这些都证明了当大股东认购比例大于增发前持股比例时,大股东存在向其利益输送的动机,上市公司有通过定价环节压低发行价,打压定价基准日前股价和定价基准日前选择性信息披露的方式压低增发价格向大股东利益输送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