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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法律的规范与保障。公司作为重要的市场经济主体,作为经济运行的微观基础,对其组织与行为依法进行规制,对于整个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公司治理观念的更新,董事会的作用不断强化,董事在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职权日益扩张,成为公司治理的关键环节。董事职权的适度扩大,对于提高公司运作的效率有所裨益,但董事职权若过度膨胀,而又缺乏相应的机制予以制衡,则势必会导致职权的滥用,从而对公司、股东、债权人等相关主体造成损害。因此,为了防止董事职权的滥用、贯彻“权责一致”的原则、有效保护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等的利益,明晰和完善董事的义务、强化董事的责任甚为必要。本文以董事责任的基础理论为逻辑起点,按照董事责任这一论题自身的逻辑发展路径,首先对董事责任的含义、董事的法律地位、董事的义务等确认董事责任的前提性问题进行了细致的阐述,继而对董事责任的对象进行了系统的分析,并对董事责任的追究、救济与免除机制作了较为深入的探讨。文章共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确认董事责任的理论前提。在该部分,文章对董事及董事责任的含义进行了界定,使研究目标的内涵得以明晰;在对相关学说进行分析比较的基础上,对我国董事法律地位的定性提出了新的见解;通过对董事忠实义务、勤勉义务的含义、内容、认定标准等问题进行细致的分析,就我国董事义务的立法完善提出了具体的建议。在该部分,董事的义务是研究重点,对此问题的探讨,既是对董事地位问题研究的逻辑延伸,也是对后面董事责任问题研究的逻辑铺垫。第二部分,董事责任的对象分析。根据董事承担责任的对象不同,可以将董事责任划分为董事对公司的责任和董事对第三人的责任。文章对这两种类型责任的性质作了新的界定:董事对公司的责任是一种“公司法上的责任”,该责任基于公司法的直接规定而产生;董事对第三人的责任也是一种特别法定责任,即由公司法规定的责任,该责任是对法人机关责任理论的突破。以责任性质为理论前提,文章对这两种责任各自的要件重新进行了建构。董事对公司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责任主体——现任董事和特定情形下的卸任董事:违反了对公司应负的义务;主观上有过错;不存在免责事由。董事对第三人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董事的职务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造成第三人损害;主观上有过错;董事的行为与第三人的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第三部分,董事责任的追究、救济与免除。为了将董事的责任落实到位,以对公司及相关主体的权利进行有效的救济,需要完善的董事责任追究制度作为保障。在董事责任的追究渠道上,文章对公司直接诉讼、股东代表诉讼、第三人直接诉讼等几种方式的运用进行了具体的论述。由于公司的经营活动存在着巨大的风险,出于对董事利益以及公司、第三人利益的双重考虑,在严格董事责任的同时,有必要对董事因执行职务给公司或第三人造成损失所产生的赔偿责任进行相应的救济,董事责任救济机制的主要形式是董事责任保险制度。文章对董事责任保险的概念和性质进行了阐述,并对董事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保险费的承担这两个争点问题作了相应的探讨。为了平衡董事的权利义务,除了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亦应建立起相应的董事责任免除机制。根据董事责任免除的基础原因不同,文章将董事责任的免除机制分为法定免除和基于公司章程、公司决议的免除,并对这两种机制的具体运用,作了细致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