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当今时代,伴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成长,在经济市场中,以往所积蓄的问题逐渐显露出来,越来越多的财务问题被大家所关注。2001年底,美国发生的安然财务舞弊事件众所周知,于2002年又出现了世界通信破产事件,成为了《萨班斯法案》出台的加速剂。2002年6月,美国国会正式颁布了《萨班斯法案》,该法案针对于上市公司内控信息披露部分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该法案的内容中有两处明确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是,要求美国境内各上市公司必须要针对自己的内控评价报告进行披露;第二条规定是,要求各上市公司必须要聘请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针对本公司的内控报告发表审核意见,并且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由此,意味着,美国上市公司内控信息披露的方式由原来的自愿性变为了强制性披露。自美国颁布了《萨班斯法案》以后,各国意识到公司内部审计问题的严重性,针对本国基本国情做出了相应的对策和规定。在我国而言,2006年,我国的上海证券教育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先后发布了相关规定。五部委又于2010年提出了更深层次的规定,明确指出我国上市公司具有对其公司的内控进行自我评价的义务,并且必须将评价报告作出披露,同时还要兼具由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具的相关内控评价审计报告。本文在研究的上市公司内控信息披露的过程中,将其与公司股价变动相联系,做出实证研究。首先,笔者通过大量查阅国内外关于上市公司内控部分的研究资料,并且梳理了各国内控制度发展的历程以及相关概念,提出了假设,认为在中国,上市公司进行公司内控信息披露的详尽情况能够对公司的股价变动产生一定的影响。本篇文章则以我国2014年度沪市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为研究样本,进行理论和数据分析,得出累计超额收益率,通过将所得的累计超额收益率带入提前建立好的模型中,进行多元线性回归分析。然后得出结论:中国上市公司的内控信息披露的详尽情况可以对公司股价变动带来一定的影响。最后通过实证研究,证明笔者的假设成立,中国上市公司内控信息披露的详尽情况与公司的股价变动确实存在一定的相关关系。越是详尽披露公司内控信息,越能促进公司股价的上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