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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以食为天,农以土为本。土壤是自然环境重要的组成部分,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最重要的可再生自然资源和永恒的生产资料。人类居住、饮食、穿戴等几乎所有的活动均与土壤有关。土壤不仅是人类生存发展的物质基础,而且也是自然环境的净化器和缓冲器。因此,土壤的质量对人类的饮食以及人类的居住均有重要影响。由于土壤形成过程极为缓慢,一旦受到污染或破坏,则难以在很短的时间里恢复,从而会对人类生存带来严重的威胁。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目前正面临着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的双重任务。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工矿业三废的超标排放,农药化肥用量剧增,乡镇食业排放量的增加,污水灌溉面积的扩大,七壤污染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日益严重。土壤污染不仅影响到农作物的生长发育,也影响到林草植物的正常生长,特别是在粮食、果蔬、畜产品中农药和重金属的含量超标,影响到人类的健康,成为生物环境恶化的重要威胁。土壤污染既恶化农业环境,又破坏土壤资源,降低土壤肥力,是影响人类生存和子孙后代的公害,必须引起重视并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为了遏制土壤污染持续恶化的严峻态势,借助于法律进行有效规制已经迫在眉睫。但是目前我国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分散在多部法律中,并没有一套完备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因此,我国亟需对这一领域进行研究和探讨,而现在最紧要的便是对已受污染的土壤进行修复与整治。同时,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土壤污染危及到全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世界各国都已经在关注,尤其以美国为代表。与我国一样,美国也是将有关于土壤保护的内容分散在多部法律中,但是美国通过制定法律修正案填补了专门性立法的空白,对“棕色地块”进行了有效治理。在修复与治理上,美国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均有很多供我国借鉴的地方。本文主要采用文献分析和比较的研究方法,通过对中美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制度进行文献梳理和比较,从基本理论到具体法律措施,从不同的角度进行比较,拟弄清中美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方面各自存在的优点与缺点,进而完善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本文重点对中美土壤污染修复法律制度进行讨论。论文分五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对土壤污染及土壤污染修复的基本含义进行阐释。对土壤、土壤污染以及土壤污染修复的基本含义进行界定,并且着重介绍土壤污染的现状及其危害,强调本文研究的必要性,还对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构建的基础理论进行论述。第二部分,首先对中美土壤污染防治立法背景做简要介绍,为中美土壤污染修复与整治法律制度的比较奠定理论基础。分别对中美土壤污染修复法律制度进行介绍,对中美两国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的主要法律和修复法律制度进行详细介绍,并总结出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具有指导思想陈旧、法律分散、可操作性不强和针对性弱等特点。第三部分,也是本文的重点分析部分,是对中美土壤污染防治法律特点、法律内容和土壤污染修复法律制度进行全面比较。总结中美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各自的优势劣势,着重强调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是根据前文对中美两国土壤污染防治理论与制度的介绍及比较,总结美国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启示,分别从立法形式和立法内容两个方面来谈。第五部分,是本文的研究目的所在,根据比较及启示对我国的土壤污染修复法律制度提出保障方面、法律责任方面和配套制度方面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