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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的110报警电话受理范围较为狭窄,只处理有关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在1996年福建省漳州公安局率先将把“110”提升成为报警服务台,使110具备了快速处置警情和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的功能。“四有四必”即“有警必接、有难必帮、有险必救、有求必应”,被公安部作为对110民警的硬性规定,并向全国承诺。与此同时,“四有四必”的承诺也使公安机关包揽了许多法定职责以外的既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情,使得本身就很紧张的警力资源更加捉襟见肘,而真正陷入危难的的报警群众得不到及时救助,公安机关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职能难以得到履行。有鉴于上述存在的亟须精简的职能,针对近些年来“有限政府”方面的研究成果层出不穷,本文借鉴多方理论,研究了政府在职能有限化过程中,如何合理确定政府的职能范围,并完善相关法律,加强行政法制建设的问题。由于西方政府职能是沿着“放任——全能——有限”这条线索进行逐步演变的,也就是由粗放、全面向精细、专业方面转化。以美国警务制度改革为例,具体分析了“政治警务时期”、“警务进步时期”、“社区警务时期”等不同阶段,进一步阐释出了从传统的“警察国家主义”的发展轨道步入“警察公民主义”的现代化道路的大方向,同时分析了我国政府在社会生活的众多领域存在的职能过宽的问题,指出了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政府通过多次职能改革,但政府行政职能在行使过程中存在很多难以根除的痼疾,制约了社会主义经济的快速发展。针对改变公安报警台不合理的职能定位,由大见小,由简到繁,借鉴使用洛克的有限政府理论,对建立一个有限有效的公安报警台提出部分自己的观点:在政治、经济、法治框架内,以实现内部明确法律授权,逐步实现依法行政,把不该属于自己的权力还于社会,强化社会自治能力和进一步建立广泛的监察系统、提高群众对公安报警台的督察意识、重视舆论监督对公安报警台的规范作用、健全党内的监督机制、完善公安信息化建设、稳固发挥非政府组织的积极作用等方面的工作,实现公安内部的权力配置、职能设定和规模设置上的有限化,对公安报警台予以足够放权并给予其足够的自由裁量权,方便其在公共管理领域施展身手,保一方平安,促进社会经济、民生的有益发展。在论述过程中,发掘出政府职能在内部和外部所受到的影响,进而对“有限”与“有为”结合的途径进行论述,协调“权力有限”和“有所作为”矛盾,是政府职能有限化过程中无法回避的主要矛盾,化解上述主要矛盾的方法就是兼顾双方,通过政府内部的有效协调,实现二者的和谐一致,避免厚此薄彼,有所偏颇。在警察权力有限的理念下,社会治安管理理念要从过去强调“限制”、“防范”,向维护公民权利转变,管理模式要从过去偏重“允许”性规定,向强调“禁止”性规定转变,变管理至上为服务至上,由权威警察变为服务型警察,由原来的控制者角色转向服务者角色。从社会价值角度来看,有效促进了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社会范围内的个人或组织在一个成熟、完善的制度框架内合理的追求自身的利益,并可通过此渠道表达自己的心声,使各方面利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相互得到妥协,得以实现利益的最大化。由此可见,公安机关及其报警台的职权一旦得到合理限制,将会更加有利于社会的长治久安,而对于解决非警务问题,除自身努力外,必须依托于政府强力主导、部门真正联动以实现优质行政,由此已经将公安报警台功能变化上升到理论层次。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陈述了当前公安报警台的职能履行状况,以及存在的问题。第二部分用政府职能有限化过程作为例证,论述了西方政府职能、我国政府职能变化的过程和美国警察警务制度改革的过程,并以洛克的理论作为主要的理论依据进行分析。第三部分论述了公安报警台功能转变的途径,分别从前提条件、框架范围、确立目标三个层次予以分析,最终得出了公安报警台功能得以理顺的相应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