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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一词早已有之,但现代意义上的法治起源于西方,西方法治最初以反封建、反特权,支持自由主义经济,维护公民权利和自由等为己任,其表现为以要求国家依法统治、司法独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自治与中立、保障个人权利和自由等为内容的形式意义上的法治。形式法治对促进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式法治的局限性凸显,为了适应经济和社会的需要,形式法治开始了一些转变,这种转变被概括为实质法治,主要是针对形式法治无法抑制恶法、冷酷无情、造成了实际不公等局限性,通过政府干预来纠正这些缺陷。形式法治虽然向实质法治发生了转变,但实质法治也有着自身的局限性,而且这种转变是完全建立在形式法治的基础之上,没有形式法治实质法治便无法存在,因此西方法治仍然是形式法治主导下的法治,实质法治仅仅是对形式法治的补充而已。 中国在法治的道路上已走了一百多年,但真正意义的法治建设则是随着改革开放起步的。经过三十多年的法治努力,初步建成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并形成了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出之后,虽存在一定争议,但仍然在全国范围内贯彻实施,其指导了近10年来的中国法治建设。其之所以存在一定争议,主要是因为一部分理论学者认为其强调政治性,即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而西方法治经验中并不强调这些,并担心法治沦为纯粹的阶级统治服务者。从西方形式法治的角度来分析,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是符合目前以形式法治为主体,以实质法治为补充的西方法治要求的。但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这部分超越了形式法治要求的法律自治、司法独立等,其加入了政治性的价值判断,法治建设被政治干预的几率大增,法治自身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受到巨大考验,这是争议产生的根源。 从马克思主义视角来看,法具有政治性是毋庸置疑的,其在本质上确是阶级统治的工具,但这并不能直接就过渡到法治也是纯粹进行阶级统治,这是目前法治与政治关系之间存在的一个巨大误区。因为马克思在论述法的功能时,指出了法有政治统治和社会管理两种功能,而且政治制度先于法治存在,法治需要政治的推动,而且西方法治中也存在政治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下的法治建设虽然成绩巨大,但是也产生了一些问题,而且其强调的政治性也的确产生了一些负面的问题,我们需要客观的对目前中国法治建设一个系统全面的认识,并在此基础上认清法治建设努力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