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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可撤销合同制度为研究对象,在探求制度设计之价值取向的基础上,运用历史法学和比较研究的方法对可撤销合同进行研究,并在案例分析基础上提出相关设想,以期构建更为合理的可撤销合同制度。文章第一部分为可撤销合同制度概述。在提出问题后,概要介绍了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及其四个特征。继而,着重论述了可撤销合同制度设计的价值取向,经分析将其归纳为“对意思自治的肯定和限制”、“对市场交易的鼓励和促进”、“对私法自治和交易安全的平衡和调和”三个方面。文章第二部分介绍了可撤销合同制度的历史沿革。本部分将其历史分为四个部分:改革开放之前、三大合同法鼎立时期、民法通则时期、统一合同法与民法通则并行时期。文章第三部分是关于可撤销合同的分类。笔者按照法定的可撤销合同种类分别进行分析。在重大误解的合同部分,阐明了误解的含义和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并对“法律的误解可否构成重大误解”这一命题进行了论述。在显失公平的合同中,先对此类情形进行了阐述,继而通过显失公平与乘人之危关系的分析,对乘人之危存在的合理性提出质疑,认为乘人之危可以为显失公平和胁迫所囊括,无单列之必要。在受欺诈订立的合同部分,批判了欺诈情形下针对不同当事人进行二元分法的不合理性,呼吁立法统一规定受欺诈的合同效力为可撤销;并对沉默构成欺诈的情形和限制进行了论述。在受胁迫订立的合同部分,通过比较各国立法例和学理,对我国此类情形的完善提出了相关建议。文章第四部分是对合同被撤销法律后果的思考,着重关注了可撤销合同与其他合同效力的竞合问题。首先,通过案例分析了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竞合,认为我国应当承认无效行为可撤销制度,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保留原撤销权人行使撤销合同的权利。最后,通过举例分析了可撤销合同与效力待定合同的竞合问题,阐明了此种情形下当事人之间合同效力的确定及对交易外第三人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