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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明示信托是指非由当事人明示的意思表示,而是通过法院的推定或拟制而成立的信托。非明示信托在效果方面属于广义的消极信托,在性质上属于一种法律救济手段,但又具有实体制度的属性。非明示信托在内容上具有灵活性,在对债权人利益的保障上更具有确实性。在明示信托已经成文法化的今天,其甚至比明示信托更能体现衡平法的本质特征。非明示信托作为一种重要的信托类型,在我国的信托法研究中未得到重视。本文从非明示信托的概念和本质出发,运用比较法、历史分析法、实证分析法等研究方法,阐明我国引进非明示信托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非明示信托由于其灵活性和多样性,能够解决许多问题,在很多领域都有广泛的应用。我国的信托立法和理论由于各种原因忽视甚至排斥非明示信托,产生了消极的影响。为完善我国信托法的体系,减少我国的信托法与民法之间的冲突,我国有必要克服种种障碍引进非明示信托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