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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债务纠纷已经普遍存在,至国民政府时期,立法机关通过制定民法典规范了既往民事随民俗的传统模式,民法债编尽可能在债务纠纷产生的环节都加以法律设计,并且随着民法的推进实施,真正意义上实现了把债务案件纳入法律管束的范畴内。官方在成文法方面做了积极的努力和有益的探索,但就是民法推行全国的过程中,日本发起了全面侵华战争。因此,正处于抗日战争的特殊背景下的中国,其立法精神能否顺利传递并被广大民众所接受,法律的效力究竟会产生多大的影响力,亦即立法与司法之间的差距及其形成等问题都是值得细加考究的问题。本文选取了抗战大后方地区的四川三台县作为研究的主体,通过缕析1937-1942年间三台县债务案件的具体审理状况,以期对当时社会经济以及司法执行状况一个大致的把握。为此,全文主要从五个部分来展开论述:第一章主要介绍民国时期四川三台县的司法建设状况,首先对四川三台县社会背景作一个大致的介绍。其次,从时间纬度对清末民初的债法情况及对三台县的司法机构的变革及人员状况进行梳理。第二章从民国三台县债务诉讼案件的审理程序入手,从案件的受理到诉讼过程,突出阐述了地方组织的和法院的调解功能,法庭在审理时面对一些具体问题的处置,以及法庭判决如何通过民事执行得以真正实现。第三章重点探讨了在三台县债务案件的分类,包括买卖类债务案件、租赁类债务案件、借贷类债务案件、合伙类债务案件,进行区分比较,得出其各自鲜明特点。第四章对三台县债务案件的司法特点及其形成整体加以评价,进而总结出债务案件的审理具有审判重视证据、审判后强制执行、法官灵活运用自由衡量权和严格遵守债法原则等四个方面的特点。第五章为结语,在以上各个部分的基础上总结了三台县司法建设的成效与不足,一方面取得了一些成就,如使民事案件有法可依,法院依法审判等,意味着司法程序的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等。并指出其中存在的不足,例如在立法方面的缺失、法律设计与实际操作直接的错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