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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大理寺是唐代的中央司法审判机构,其主要负责审理中央百官犯罪及京师徒刑以上的案件。对徒刑、流刑罪的判决,大理寺断后,还须报送刑部复核;对死罪的判决,要直接奏请皇帝批准;对地方移送来的所判死刑的案件,大理寺拥有重审权。笔者通过对唐代大理寺的分析研究,以深入了解大理寺的渊源、解析大理寺与刑部、御史台之间相辅相成又相互牵制的关系,探究大理寺在唐代各时期所发挥的作用,力争再现唐朝大理寺的工作运转情况,更系统的、更全面的了解唐代的司法制度。 全文从结构上分为四章: 第一章讲述的是唐代大理寺的建置。包括大理寺的渊源与设立、唐代大理寺的人员编制及职掌。中央司法审判机构是随着朝代的更迭而逐步发展完善起来的,从三皇五帝时期的单一审判官吏发展为唐代的大理寺,中央司法审判机构逐步完善,机构规模日益扩大、内部分工越来越细。大理寺官吏各司其职,且相互牵制,有利于减少错案冤案,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 第二章讲述的是大理寺的职能。主要阐述了大理寺的本职职能:审判职能。以及大理寺的监狱管理职能和参与立法职能。包括大理寺的管辖、大理寺的审判、刑讯的要求以及大理寺的执行。大理寺的监狱管理分囚禁制度、录囚制度以及日常生活制度等。根据皇帝的诏令,大理寺还可以参与律令格式的制定和修改。 第三章讲述的是大理寺与刑部、御史台之间的关系。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同为中央司法机构,大理寺主审判,刑部主复核,御史台主监督,三者相辅相成又相互制约。重点又阐述了在遇到疑难重大案件时,由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主导的三司推事制度。 第四章讲述的是大理寺在唐代的地位和作用。作为当权者政治斗争的工具,大理寺在唐代的地位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政治形势的发展而变化。影响大理寺职能发挥的因素有很多,包括皇权对大理寺的影响、权臣对大理寺的影响以及大理寺官员自身素质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