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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刑长期以来都没有受到重视,但是其历史非常之悠久。随着世界各国的刑罚逐步向轻缓化、人道化发展,罚金刑的适用范围、适用率逐渐开始扩大,罚金刑在各国刑罚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不断提升。我国1979年刑法规定罚金刑的条文只有20个,我国在1997年大幅度修改刑法典时虽然扩大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但是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很多急需解决的问题。我国和韩国都属于东方文化圈,两国在文化背景和历史传统方面非常之相近。在韩国,罚金刑在实际应用中适用比率非常高,在解决罚金刑执行难问题时所作的尝试和积累的经验值得我国借鉴,可以说韩国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罚金刑制度体系。我国现行刑法历经十次修改,大量增加了适用罚金刑的罪名,为了提高罚金刑的适用率,一半以上的罪名适用罚金并科制,即便如此,我国的罚金刑制度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在解决我国罚金刑适用方面存在的问题时,应当放眼都属东亚文化圈的韩国,认真对韩国罚金刑制度进行考察与借鉴,为完善我国罚金刑制度提出可行性建议。本文先是从中韩两国关于罚金刑的概念入手,总结出罚金刑的概念,分析罚金刑的特征。并且对罚金刑的优点和缺点进行了全面的分析。罚金刑的优势远远大于弊端,因此罚金刑在二次世界大战后才能被广泛适用,成为处罚过失犯罪、法人犯罪最有效的刑罚。评价与判断罚金刑相关制度优劣的重要标准,就是罚金刑是否真正发挥了自身的优异,而避免了其弊端。韩国罚金刑历史十分悠久,最早可追溯到《古朝鲜法》,现行韩国刑法典将罚金刑规定为财产刑之首,且在具体条文中得到了广泛的运用。中韩两国在罚金刑数额规定方式和适用方式上存在着较大的不同。韩国罚金刑在实际应用中的比率非常之高,远远高于其他任何一种刑罚,韩国在罚金刑的裁量上,以总额罚金制为原则,在韩国罚金刑成为了最常用的刑罚。韩国在罚金刑的执行上,已形成了行刑时效、罚金刑的执行犹豫、罚金刑的换刑处分等许多有特色的执行制度,为保证罚金刑顺利得到执行提供了保障。通过对韩国罚金刑制度的考察,可以发现有很多值得我国借鉴的做法,如将罚金刑在我国刑罚体系中的地位上升至主刑,优化罚金刑的立法配置,扩大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借鉴罚金刑的换刑处分、执行犹豫等得以保障罚金刑顺利执行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