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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保险立法中,《保险法》及其司法解释、行政法规都未曾规定犹豫期条款的相关内容,只有在保监会颁布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有所涉及,而且这些规定大都过于简单粗糙。保险合同中犹豫期制度的不完善一方面在于《保险法》立法上的缺失,现行规定法律位阶低,另一方面是法学理论界的忽视,未引起法学界的足够重视,甚少有学者去研究保险合同中的犹豫期条款。实务中,犹豫期条款的适用却存在着诸多问题,如期限计算的不确定、适用范围模糊以及犹豫期条款的说明义务不明确等等。随着保险业的高速发展,会有越来越多的新问题摆在我们面前,这些都使我们不得不重视起这个长期人身保险合同中的特殊条款。本文主要从现有的犹豫期制度内容谈起,通过介绍犹豫期制度的产生背景、分析保险合同的特殊性和保险业的发展现状,并结合社会法“倾斜保护”理念构建保险合同中的犹豫期条款的法理基础;在这个理论基础上,对犹豫期条款实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期限、适用范围、说明义务以及人身险中新型产品解约时的处理)进行分析和讨论;最后针对现在对犹豫期条款的规定提出一定的建议。文章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主要介绍了犹豫期条款的基本情况,具体阐述了犹豫期的定义、期限、适用范围以及犹豫期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的权利义务;分析了犹豫期条款在保险合同中的性质以及其存在意义。第二章主要是对犹豫期条款进行了理论分析,首先阐述了现有的犹豫期条款的法律依据;其次论述其与一般民法理论的冲突,主要是与合同撤销权、合同解除权的冲突;再次分析了由于保险合同的特殊性注定其某些制度不能完全使用民法理论;最后结合犹豫期条款的产生背景,引入社会法的“倾斜保护”理念揭示了保险合同中犹豫期条款存在的合理性。第三章主要是分析了实务中犹豫期条款存在的主要问题,首先是具体分析了犹豫期期限的不确定,起算点和截止点的确立标准模糊;其次是犹豫期条款的说明义务在立法上有缺失;再次是实务中对于犹豫期适用范围存在误解以及综合险适用与否的不确定;最后是分析了连结险等新型保险产品在犹豫期内解约保费处理方式,论述了三种不同处理方式的优劣。第四章主要是建立在现行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对完善我国保险合同中犹豫期条款所提出的建议,包括立法上的建议、完善市场行为的建议以及行业监管上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