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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数问题是刑法理论中比较复杂的问题之一,历来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其判断与认定的标准纷争激烈,歧义较大。本文试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本文分为三部分。第一章:详细介绍了关于罪数标准的主要五种学说(行为标准说、意思标准说、法益标准说、构成要件标准说和犯罪构成标准说)以及其他一些学说(因果关系标准说、法规标准说、混合标准说、个别化说、可罚类型的不法评价说),并对这些学说的合理之处和弊端做了详细的分析。在此基础上,总结出了罪数标准学说的发展脉络。认为在上述各种学说中,犯罪构成标准说是最具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罪数标准说。但传统罪数理论也有其本身不能解决的问题。第二章:对罪数标准的概念进行分析。认为提出合理的罪数标准学说,首先应当明确罪数标准的概念,并且引入了罪数判断要素的概念。笔者认为,罪数标准是指衡量与甄别各种犯罪形态中的罪数问题的总的规格与准则。在罪数判断过程中,罪数标准并不直接起作用,而是通过它所包含的具体内容以及与之相关的各种要素对罪数问题进行具体的判断,这些与罪数标准相关的对正确判断罪数起着重要作用的要素就是罪数判断的要素。它包括行为、罪过、结果、主体、罪名、法规竞合等。通过引入罪数判断要素这一概念,明确了罪数标准与罪数判断要素的区别以及两者在逻辑关系上的不同地位,以此改造传统的罪数理论,解决了将罪数判断要素与罪数标准混为一谈的问题,使犯罪构成标准说可以合理解释复合的一罪、法条竞合等特殊情况下的罪数区分的问题。第三章:提出科学合理的罪数标准学说必须具备的几个属性:即必须能够对罪数判定起到总体上的指导思想作用,必须源于在刑法理论体系中占据基础性地位的理论,必须是对罪数问题进行的整体性的判断,其概念必须完整、清晰而可供人们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