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过失不真正不作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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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不真正不作为犯是处于过失犯与不真正不作为犯交叉地带的一类犯罪,是过失心态下的不真正不作为犯罪。过失不真正不作为犯同时符合过失犯罪与不作为犯罪的特征,但却并非是两种犯罪的构成要件在形式上的简单叠加,过失不真正不作为犯的归因和归责有特殊的逻辑判断路径。过失不真正不作为犯理论研究是刑法理论精细化发展趋势的体现,是理论创新和论证方法精致丰满的必然要求。本文在论述过程中梳理了当前刑法学界对过失不真正不作为犯的研究概况,将过失不真正不作为犯划分为违反结果预见义务和违反结果回避义务的不真正不作为犯两种表现形式。过失不真正不作为的因果关系认定适用风险降低理论,若不作为人实施作为义务法益侵害结果发生的风险会显著降低,但由于行为人之不作为未履行作为义务致使危害结果的发生,则危害结果可归因于不作为人。当行为人具体、现实地支配着能够引起结果发生的因果关系时,其处于保证人地位并实质性负有作为义务,当其同时负有注意义务并具有结果回避可能性的前提下,若未履行作为义务和注意义务,未能阻断危险发展的因果关系进程而致使危害结果的最终发生,则可判定过失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在初步构建过失不真正不作为犯理论体系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刑事司法实践,通过个案分析对过失不真正不作为犯理论进行检验,探讨当前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需要过失不纯正不作为犯理论来解决的问题,为司法实践判定过失不真正不作为犯罪构成提供一种新的思维方式和研究视角。无论是对理论的完善,还是出于司法实践的需要,过失不真正不作为犯研究都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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