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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市场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已经确立了其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但证券市场产品单一化的问题已越来越成为证券市场发展的阻碍,同时,由于近几年股票市场一直处于低迷状况,投资者损失较大,整个市场存在着巨大的风险。在此情况下,开发金融创新品种,为投资者提供规避投资风险及获利工具的问题正逐渐成为学者及市场人士关心的焦点。笔者试图从法律角度,对认股权证这一初级衍生金融工具在我国实施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并就具体实施提出建议。本文共分五个部分:在文章的第一部分,对认股权证进行概要性介绍,包括认股权证的概念、基本要素、种类,认股权证的特点及其与其他金融工具的比较,并结合认股权证的发展历史及相关国家的发展现状、投资认股权证的风险,就认股权证的经济特性及作用进行了阐述,为文章其他部分的论述奠定基础。在文章的第二部分,则是对认股权证的法律原理作比较分析。首先阐述了认股权证的法律性质,其虽从经济学角度被设计为一金融产品,但从法律上讲,认股权证实质为选择权契约,并就认股权的法律性质、认股权契约的构成、主体、权利义务及认股权证的法律关系等方面作进一步分析。其次阐述了认股权证的法律地位问题,通过对认股权证本质上的分析得出认股权证为有价证券的结论,并从国外立法角度进一步论证认股权证作为有价证券的法律地位。第三是结合国外或地区的法律实践对认股权证制度中的如发行主体资格、发行条件、交易规则等方面进行探讨,为提出我国实施认股权证制度的建议提供参考依据。在文章的第三部分,分析我国实施认股权证制度的必要性。首先是对我国认股权证的发展历史及实践进行介绍,并从方案设计、市场操纵及投资者缺乏认识等方面分析其最终失败的原因。其次是对我国现阶段实施认股权证的必要性及意义进行论证,主要从认股权证的产品特性、在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解决股权分置情况下的上市公司再融资问题、解决上市公司股票全流通及高级管理人员激励机制手段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及意义进行阐述。在文章的第四部分,分析目前我国实施认股权证制度的法律环境。主要是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分析认股权证适用法律存在的问题,并就问题的解决<WP=3>提出意见。在文章的第五部分,提出我国实施认股权证制度的建议和设想。主要是在吸取我国认股权证实践经验和教训,以及借鉴国外或地区认股权证法律制度的基础上,从认股权证品种开发、认股权证的发行主体资格、发行条件、交易规则、信息披露及风险控制与监管等方面提出实施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