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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类文明的发展史上,教育无疑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在近代社会,受教育权也被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加以保护,成为人权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残疾人作为公民,理应享有与其他公民一样的受教育权。教育不仅是传播文化、积累知识的手段,更是人们改变社会、创造社会的桥梁。作为社会的一份子,没有人能离开教育,残疾人亦然。残疾人作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他们比其他人更加需要被关注。对于拥有8000多万残疾人的中国来说,如何更好的保护他们的受教育权值得我们思考。特殊教育的发展不能仅仅依靠慈善事业或者社会人士的爱心,它也需要法律规范的引导和政府的支持。著名的实业家张骞于1916年出资创办了我国自己第一所特殊教育学校——南通盲哑学校。在这100年的发展过程中,我国的特殊教育事业经历了民国时期的缓慢发展到改革开放后的茁壮成长。伴随着特殊教育的发展,特殊教育立法也经历了从无到有的过程,值得肯定的是我国在特殊教育法律完善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存在的问题也是不容忽视的。本文在全国特殊教育蓬勃发展的大背景之下,以甘肃省为例探讨特殊教育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通过与国内外法律的比较研究对甘肃特殊教育法律完善提出建议。本文从四个部分来进行分析与探讨:第一部分,简要介绍特殊教育的相关概念,介绍甘肃特殊教育的发展状况及影响因素。第二部分,指出甘肃特殊教育法制建设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且进步一分析其基本成因。第三部分,主要论证甘肃特殊教育法律保障的可能性,通过比较研究对甘肃特殊教育法律问题提出应对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