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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经济的持续发展,隐名股东的法律现象逐步引起了人们的广泛注意。《公司法》虽然没有明确设立隐名股东制度,但是也并无法律明文禁止,这就为隐名股东的存在留下了一定的空间。然而,在实践中隐名股东经常无法证明自己是真正的权利人,隐名股东的权益在没有公示的前提下很难得到法律的保护,一旦引发纠纷,隐名股东很难实现其权利。因此明确隐名股东的相关概念、确认隐名股东的资格、厘清隐名股东的权利义务关系及明确隐名股东的法律责任对于解决隐名股东的实际问题都将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现行法律体系中欠缺与隐名投资相关的法律制度。鉴于有限公司中发生的隐名投资行为更具普遍性,其所涉法律关系也较为复杂,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其所涉法律关系进行细致地梳理和探讨。“出资”与“藏身”是隐名股东的基本属性,隐名股东的概念可以表述为:以享有股东权利为目的,与他人合意或约定,借用他人名义实际出资,并在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工商登记中记载为他人的投资人。隐名股东是时代需要的产物,其行为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且有利于提高民众投资积极性、促进经济发展,因此需要依法确立隐名股东的法律制度。隐名股东资格认定是该项法律制度的核心,其认定的实践标准应当包括:意欲成为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认缴出资、行使股权及善意取得优先;而在涉及隐名投资纠纷时伴随着隐名投资者的身份披露,与其相牵涉的公司内外部众多法律关系必然面临着调整和重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