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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近以来,大量的多边协定出现了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条款,然而许多国家之间的双边投资协定中只是简单的规定了该条款,却十分依赖于国际投资仲裁规则。随着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案件数量的猛增,以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的仲裁制度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为主的仲裁体系暴露出了许多问题,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当前国际投资仲裁体制的合法性、公正性、一致性受到质疑,欧盟与美国的TTIP谈判也陷入僵局,而欧盟自身又需要进一步推行共同投资政策。在这种情况下,欧盟提出了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改革,希望通过构建常设国际投资法院和上诉机制来解决上述问题。文章通过分析欧盟构建的常设国际投资法院与全球治理体系的关系,反思其构建的理由,认为欧盟此项提议较为激进。通过对比WTO上诉机制、ICSID仲裁撤销机制与欧盟构建的上诉机制之间的不同,分析其进步之处。然后在总结欧盟的改革对中欧双边投资协定谈判影响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经济转型的国情,提出应当在中欧双边投资协定中采用传统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可以与欧盟共同探索建立上诉机制,但暂时不宜接受国际投资法院。针对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的条款设计,则需要明确投资协定中投资定义等关键术语的含义,根据争端性质不同灵活规定东道国救济,保留投资协定的解释权以帮助仲裁庭合理解释投资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