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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70年代,由于传统刑事司法理论的局限以及实践效果的失败,西方刑事法学界开始探索一种全新应对刑事冲突的模式,刑事和解制度便应运而生。本文所研究的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运行过程中,被害人与加害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方式达成谅解以后,促使国家专门机关不再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或者对其从轻处罚的一种案件处理方式。近年来,随着西方恢复性司法观念的引入和构建和谐社会目标的提出,刑事和解被广泛应用于刑事司法实践中。刑事和解在保障被害人利益,促进加害人再社会化以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其所倡导的司法理念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顺应国际刑事司法发展趋势。故在2012年3月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首次对公诉案件当中的当事人和解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然而,对这一制度理论上的正当性讨论仍未停止,这一制度与刑法基本理念之间存在的紧张与对立,实践中出现的种种负面影响一直是悬而未决的问题。所以,笔者将从刑事和解的理论依据、政策依据等方面来论证其正当性,并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立足我国国情,为刑事和解正当性的实现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