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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现代公司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公司对重要商业机会的把握掌控在董事手中而非股东,董事从而拥有极大的便利可以利用掌控在手中的原本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为自己谋取利益。原有公司法对董事义务的缺失造成现实中大量司法案件无法可依,无法得到很好的解决。在2005年修改的《公司法》中,引进了英美法系关于董事忠实义务中禁止篡夺公司机会制度,从而能够更好的规范我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借鉴英美法系中公司机会理论,讨论了公司机会内涵、认定标准、董事篡夺公司机会的例外情形以及董事违反忠实义务,公司所拥有的归入权行使等内容,希望能为我国法院审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篡夺公司机会案件的司法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