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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专利权保护成了热点话题。这是因为专利权保护不仅是个法律问题,而且由于其具有特殊的技术背景,因而更关乎一个国家、企业的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甚至经济安全,进而成为政府、企业、个人都关注的焦点。而随着专利权保护的日益加强,另一种呼声也在不断高涨,那就是专利权保护只强调了权利个人的利益,而专利制度是权利个人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衡平机制,为了防止专利权的滥用,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的实现,必须对专利权权利行使等方面做出一定限制。本文运用比较分析、理论联系实际的研究方法,从社会学、法哲学、法理学角度,对专利限制制度进行了论述,并特别提出我国应当在权利穷竭、强制许可、权利滥用等方面加强对专利权的限制。本文共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专利限制制度的理论基础。论述了专利的专有性和公开性,并说明公开发明创造的内容是专利权人获得一定时期专有权的前提,这是个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一种双赢模式:权利人可以回收投资、利润,进行新一轮的技术研发,而社会公众也能在专利技术的公开中得到信息共享。这是专利制度的核心所在。专利制度是一个“衡平对价”的法律制度,既要确保权利享有独占的专有权,又要保障社会公众利益;专利是具有社会属性的智力创造成果,不仅包含了发明创造人的独创性劳动,其产生也来源于社会的公共成果,需要对专利权限制以平衡两者之间的利益。论文提出应当侧重对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障。法哲学基础主要论述了洛克的劳动财产学说和知识产权人格理论。洛克的劳动财产学说为人们对自己智力劳动成果享有权利提供了理论基础,并指出享有财产权的先决条件是为他人留下充足而良好的部分,所以应对专利权利内容进行限制以保证有足够的公共资源自由利用。论文认为先决条件只强调了私有与公共资源的划分,并未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