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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刑事庭前会议制度在我国得以正式确立,但在立法层面和司法适用方面仍存在较多问题和不足。通过对有关法律文本的分析和对实务部门的考察,发现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借鉴域外国家相关庭前程序的制度设计并结合我国司法实际,提出进一步合理构建我国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方案。第一部分,分析我国庭前会议制度建立的背景以及庭前会议所具有的公正和效率双重价值。并指出未来我国庭前会议应然的功能定位,从而为庭前会议制度的完善指明方向。同时,通过将庭前会议与庭前审查程序、庭前准备程序进行比较分析,进一步凸显庭前会议独特的程序价值。第二部分,通过研究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中具有代表性国家的刑事庭前程序,分析其程序设置时的功能定位和议题范围的选定。在充分考虑我国司法现状的前提下,借鉴域外合理科学的制度设计,进一步对我国庭前会议制度的功能进行合理扩展。第三部分,介绍我国庭前会议制度的立法现状以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争议。首先,分析现行有关法律文本对庭前会议的具体法律规定,指出立法方面存在的不足;其次,介绍现阶段司法机关在适用庭前会议制度时所出现的问题;最后,介绍学界和实务部门存在较大分歧的有关争议,通过梳理各方的理论观点找到出现分歧的根源,并结合我国的司法实际,确定合理的制度改革方案。第四部分,提出合理构建我国庭前会议制度的完善措施。首先,明确庭前会议的主持人员以及启动方式;其次,进一步合理扩展庭前会议处理内容的范围,将刑事和解程序、附带民事诉讼纳入其中,并引入问罪程序从而实现案件的分流;再次,合理确定适用庭前会议的案件范围,保证庭前会议召开的必要性和有效性;最后,建议赋予庭前会议各项处理结果明确的法律效力,避免对同一问题的反复处理造成的司法资源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