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论情势变更原则的理解与适用2009年,正值国际金融危机最烈之时,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并在第26条规定了情势变更原则的内容。2010年,伴随着国务院对房地产市场的严厉调控,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问题再次被推到风口浪尖。正确定位情势变更原则已经成为不可回避的问题。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由于发生了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情势变更,致使继续履行原合同,将对一方显失公平的,该方当事人取得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合同法解释(二)》将其界定为:“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正确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关键是明确何谓情势变更?所谓情势变更,是指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不可控制的意外情势的发生使一方当事人的履约成本骤增,或者一方当事人的可期待利益骤减,导致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严重失衡。具体而言,什么样的“情势”达到怎样的“变更”程度,才可以准用情势变更原则?所谓“情势”包括客观情势和主观基础,客观情势是能够对合同的履行产生重大影响的客观环境,包括政治环境,经济环境和社会环境。而主观基础是指对合同的订立起到决定作用的主观动机。所谓“变更”,就是要求客观情势或者主观基础的重大变动足以破坏合同的对价关系,即造成对价障碍,或者是合同的目的落空,即造成目的障碍。对于如何认定是否构成对价障碍或者目的障碍,只能结合判例,针对具体的案例来确定。谈到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主要有以下三个问题,即适用条件,适用程序和适用尺度。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必须满足四个基本条件:1.情势变更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2.发生了情势变更的事实。3.情势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与当事人。4.继续履行合同将导致显示公平。只有满足了该适用条件才可依程序援用情势变更原则。拉伦茨曾指出,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是为了应对一方当事人面临丧失最低限度实质性合同正义的情况。因此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应把握必要的尺度,要以审慎的态度对待情势变更原则的每一次适用,做到既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又有效的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