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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年休假是指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在工作满一定期限后每年享有保留原职和工资的连续休假,它是休假的一种高级形式。作为劳动者一项重要的休息权,带薪年休假已成为现代国家福利制度的一个重要部分,世界各国都高度重视带薪年休假的实施与完善。
带薪年休假制度起源于20世纪的法国,在国外已经非常普遍;在国内,带薪年休假的说法也很早就提出。我国宪法规定,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劳动法也规定,国家实行带薪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享受带薪休假。但是,由于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该制度并未能得到有效的落实。将带薪休年假作为福利制度明确固定下来的只是少数部门和单位,导致这一制度有名无实。为了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带薪年休假制度,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通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该《条例》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作为劳动者的一项重要权利,该《条例》的实施使带薪年休假有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这一制度的完善和落实,不仅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休假权、提高劳动者的工作效率,促进就业,同时也必将极大地推进我国的法制建设。
我国实施带薪年休假制度有其深刻的理论依据:它既是保护人权和国际劳动标准的的必然要求,也是企业效率提高的重要方式。目前,我国带薪年休假制度在不同的用人单位的实施情况差异很大,对于多数劳动者来说,它仍是可望而不可及的。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是:法律缺失与冲突,未能体现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未能体现休假的主体差异,以及法律监督不力和权利救济机制不合理等。
应借鉴国外带薪年休假制度的立法经验,进一步完善我国带薪年休假制度。具体而言,应从以下方面进行:一是突出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如强调职工年休假权的优先地位,对职工不予年休的补偿应针对不同行业予以区别对待。二是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包括进一步明确相关法律规定、完善法律监督机制、健全权利救济机制、降低维权成本等。三是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信誉机制,对于诚信守法的用人单位予以物质奖励和政策优惠,使其在人才招聘、企业年检、市场服务等方面享有更多的便利与优惠;对于那些不诚信守法的用人单位,除了给予法定的经济处罚外,还要使其受到同行业的约束和限制,使其在用工、年检、贷款融资等诸多方面处于不利的地位。四是加大法律宣传力度、增强法制意识。五是营造全新的劳动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