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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质权是传统大陆法系的一个概念,具有悠久的历史,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我国,学术界对营业质权理论的研究还不够充分,营业质权制度至今还游离于民事基本法律之外,其在实践中的相关活动也出现了很多问题。本文试图运用历史分析、比较分析等方法,对营业质权的基本问题做一个比较系统的研究。笔者通过对我国及其他国家和地区营业质权制度的历史沿革、理论发展、立法情况进行比较分析,探讨其性质、界定、特征、社会功能、设定、消灭、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一系列基本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营业质权制度的一些构想,以期能够对营业质权制度的发展作一些有意义的探索。全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对营业质权进行了概述。首先,介绍了典当合用到典、当分别使用的历史演变,以及现在典当的含义。随后重点论述了营业质权是典当制度的一部分,从两者的客体、法律关系两个角度来分析,说明典当在外延和内涵上都大于营业质权,接着指出营业质权是典当制度的组成部分,两者具有某种程度的同一性,论述营业质权就必须论述典当。其次,论述了营业质权与质权的关系。先是论述营业质权的性质,说明营业质权不是债权、也不是特殊物权,它和质权有着很多共同点,得出营业质权是一种特殊的质权即特殊担保物权的结论。接着分析了营业质权的特点,从主体特殊、权利独立、适用流质契约等方面分析了营业质权与质权的不同之处,从而使营业质权与质权的关系、营业质权的性质更加明晰。再次,在前述分析的基础上,对营业质权作出界定。简要分析诸学说后,提出营业质权的概念:营业质权人以出当人交付占有的当物为担保,给予出当人一定数额的借款,在出当人不能如期返还此借款时,就该当物或者其变价受偿的特殊担保物权。接着,将其与典权、让与担保、留置权作了一番比较,使这一概念更加明晰。第二部分,对营业质权制度的历史沿革及其在国外法律中的立法状况进行了考察。首先,介绍了我国历代、我国台湾及香港的营业质权实践活动的沿革、立法状况,说明营业质权在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传统、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其次,选取英国、美国及瑞士作为代表介绍了营业质权在国外的实践活动、立法状况,以更全面地介绍营业质权。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总结了营业质权的营业特征,如融资性、高利性、小额性等,使其能够以更直观的方式呈现出来;论述了其独特的社会功能,包括融资、保管、销售功能等。第三部分,论述营业质权具体制度及立法体例的完善。首先,分析了营业质权的主体、客体。在主体中,阐述了营业质权人的特殊性以及对出当人的一般限制。在客体中,对动产进行了简要分析,重点论证了财产权利应当成为营业质权的客体,简要阐述了不动产不应成为营业质权客体的原因。其次,分析了营业质权的设定,描述了其设定的流程——出当、验当、估当、折当、发放当金、出具当票等,在对出当和续当的介绍中重点论述了当票的概念、性质和法律特征,其中又讨论了折当率的问题,说明我国应当对其作出规定。再次,讨论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为营业质权制度在实践活动中的操作提供理论指导。重点论证了可以在营业质权中适用流质契约,从理论、制度、实践三个层面上对流质契约进行了比较充分的论证,说明其合理性。简要讨论了营业质权人保管不善致当物毁损、灭失时的责任承担问题。第四,阐述了营业质权的消灭问题。介绍了营业质权消灭的几个特殊事由,即赎当、绝当、顶当,重点对赎当中的提前赎当、逾期赎当和绝当的界定、效果等具体问题进行了分析。第五,对我国立法体例的完善进行思考。分析了我国营业质权现有立法的不足,针对这种情况,提出以下建议:应在《物权法》中对营业质权制度作原则性的规定,但既然2007年3月16日已经通过的《物权法》并没有对营业质权作出规定,那么尽快对营业质权制度进行专门的行业性立法成为当务之急,这样可以尽量满足法学理论发展的制度性需求,同时可以规范社会实践中的实务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