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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相关市场数据统计显示,我国境内民营企业选择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数量及融资额有逐年增长的态势,究其原因,是因为资本市场的全球化,以及经济的全球化都要求我国尽早开放国内市场,使国内企业能够在世界舞台上,与其他国家的优秀企业共同竞争与成长。但是由于国内不成熟的资本市场和不完善的法律环境,使得我国为保护处于幼稚产业的资本市场,只能暂缓国际化的步伐。由于国内体制的缺陷造成境内融资渠道狭窄,民营企业在资金周转困难、项目融资不便的情况下,无法获得境内资本市场的青睐,进而获取境内公募市场资金的有力支持。为此,民营企业只能打破资本市场的“二元制”,绕道境外资本市场融资,通过在离岸金融中心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将境内资产置换到特殊目的公司,由特殊目的公司作为上市主体,到国外资本市场寻求融资,即所谓的民营企业红筹上市。由于民营企业到境外红筹上市,对我国经济、资本市场发展、企业间的平等竞争都会造成不小的影响,因此,在对国有企业红筹上市监管多年后,政府逐渐将民营企业境外红筹上市这种融资模式也纳入监管范围,给原本畅通无阻的民营企业境外红筹上市之路造成阻碍。虽然红筹上市对民营企业本身存在很多有利之处,但是从宏观调控角度来看,由于红筹上市需要将企业的资产置换到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再将募集的资金返程投资回国内企业,有人认为这种属于假外资,滥用国家的外商投资优惠政策,容易对国内其他企业造成不公平待遇,同时这种假外资还会造成国家税收流失,同时政府对这种资本的管理将处于真空,严重的还会影响我国的国际收支统计质量。因此,红筹上市的政府监管一直都未停止民营企业选择红筹上市进行融资也已经有近二十年的历史,而政府对民营企业红筹上市的法律监管则亦步亦趋,启蒙相对较晚,监管政策存在较多需要亟待完善的地方。纵观国家就民营企业红筹上市出台的各项法规政策,从名噪一时的“无异议函”到现在的“十号文”,从一年间就同一事项先后出台三个监管文件中,都可以看出政府对民营企业红筹上市的监管正如中国在探索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一样,在摸着石头过河。本文共分为五个部门,第一部分,对红筹上市的概念从实务操作和法学理论两个方面进行论述,比较与此相关的各类法律概念,并分析红筹上市存在的必要性。第二部分,认真分析红筹上市的通常具体步骤,与此同时,介绍了两种在政府决定全面监管红筹上市的情况下,实务操作中出现的曲线红筹上市模式。第三部分为本文的重点,即重点分析政府对红筹上市监管的历史沿革、监管的内容及监管部门及监管中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也是本文的重点,提出我们对民营企业红筹上市监管的建议。第五部分,对本文做一个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