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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具有较为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自2011年5月1日施行以来,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法定犯(行政犯)性质界定、危险驾驶行为司法认定的要素等问题成为有一定争议的理论层面内容。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情节恶劣的认定、是否以超过道路限速为必要条件、追逐竞驶行为人之间犯意沟通和意思联络的理解和认定、证据的审查和认定,以及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认定界限、主观故意、隔夜醉驾的刑事处罚问题、量刑的酌定情节、量刑的区分标准、证据的审查和自首的认定等也是司法实践中颇具争议或缺乏依据的问题。此外,关于本罪是否适用相对不起诉、缓刑,如何体现宽严相济司法政策,与它罪构成想象竞合犯时的认定和量刑依据也是本文所设计和探讨的内容。危险驾驶罪的行为人具有原因自由行为,对造成危险状态是放任的间接故意,危险驾驶罪所侵害的法益没有明显违反伦理道德,为法定犯、行政犯,本罪的危险是法律所拟制的,是立法者关于危险存在及其程度高低的判断,系抽象危险犯,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具有双违法性、双责性、反伦理性弱,以及酒驾和醉驾在行政法层面上评价的同质性、平行性的特征。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作为抽象危险犯无需司法层面上具体认定行为的危险性,但是仍需按照社会一般观念判断行为的危险性,这也是将本罪危险犯区分于行为犯的需要。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以情节恶劣为构罪前提,路段、时段、车速、驾驶环境、车况、运输装载情况、驾驶记录等十一个方面是应当考虑的情节。追逐竞驶不要求超过道路限速,因为车速鉴定不够精确,高速行驶和违规变道、反复并线的危险驾驶行为之间没有直接关联,行为的构罪也不以超速违反行政法为前提。危险驾驶罪不是必要共同犯罪,可以是单独追逐竞驶,被追逐竞驶驾驶人是否有犯意在所不问,不要求行为人之间的犯意沟通。由于非机动车性能所限,醉驾型危险驾驶行为不包括非机动车在内,但导致严重后果以交通肇事罪定罪时,应将非机动车辆涵盖在内。隔夜醉驾亦应同等追究刑事责任,因为不能以民间标准替代国标来认定醉驾,且醉驾者操作时处理决定和速度仍受影响,危险性更大。同时,对醉驾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的前提以及对行为人干扰取证时的处理方法进行了介绍和分析。醉驾发生事故尚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时报警后在现场等候处理行为不能引用交通肇事关于自首的认定,因为两者主观故意等方面都是不同的,且交警到现场后的血液酒精检测是必然执法程序,因此不可认定为自首。对本罪进行刑事处断时,设置了七类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本罪不应适用相对不起诉,因为本罪为危险犯不以情节和结果为评价依据、且行政法规修改后对本罪作相对不诉将导致醉驾最终处罚结果轻于酒驾的不公平现象。此外对可以判处缓刑和不得判缓的情况从两个方面进行了设计。当本罪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想象竞合时,应当依据主观上的认识因素、意志因素,行为特征以及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的严重性三个方面来作具体的分析,在量刑时从主观故意角度看应当略轻于一般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不主张从刑事责任能力的角度量刑略轻,因为导致该结果的原因行为是自由的。劝酒者的行为与损失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但是为寻求保护个人权利和公共利益的平衡,可以考虑让劝酒者负连带的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