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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扰,起初是一个颇具世界性的社会问题—从古至今,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性骚扰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实际上,“性骚扰(Sex Harassment)"作为独立词汇,最早由美国女权主义法学家凯瑟林.A.麦金侬(Catharine A Mackinnon)在其1974年代理的一个个案中引出最早的性骚扰学说,大部分都与女权主义有关,其关注的受害个体也设有重重局限,比如仅注重工作场所一隅。但随着越来越多的女方,开始外出工作,职场上的性骚扰问题也日益突出,并且呈现出日渐升温的发展态势—如何界定”性骚扰”?工作环境可否构成性骚扰成立要件?行为或暗示到什么程度才算违法或犯罪?什么样的证据才能采信?以上问题的逐一提出,将性骚扰从一个边缘化的社会问题带到了法学学者面前,但据笔者观察研究,尽管性骚扰已为人们所关注,并且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性骚扰诉讼,但我国迄今仍没有对“性骚扰”在法律上设立合适的对等定义。法律的缺失极不利于对性骚扰受害人的保护,社会上,容忍一定程度的性骚扰甚至发展为“潜规则”。由此观之,对于性骚扰的法律规制问题缺失有探讨之必要。无论是大陆法系或英美法系,许多国家都通过立法来解决性骚扰问题,均将该种“一方用欺凌、威胁、恐吓、控制、压制或侮辱另一方的行为”做分门别类立法规定。故笔者将在本论文中,从民法下属侵权法角度,综合运用比较分析、例证分析、逻辑分析等多种论证研究方法,对性骚扰侵犯的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应以法律规范为系统论述个人这段时期来研究所得,从而证明将“性骚扰”问题在侵权法项下立法的重要性,以及完善我国性骚扰立法规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本论文主要由三个大的章节构成。首先,在作为前言的绪论部分中,笔者简要阐述了研究此课题的出发点与目的,明确本论文的实践意义。其次,作为正文开篇的第一章,第一部分即介绍了“性骚扰”问题产生和发展,进而简要总结了这一词汇的来龙去脉,尤其着重论证其从一个社会学概念成长为法学概念的形成过程。第一章节的第二部分,阐述了性骚扰在我国的现状及我国现行法律对其规制。本文第二章着重分析了法制较为成熟国家及地区,如英、美、德、及台湾、香港地区的相关法律建制。笔者本着移植与借鉴的初衷,对如上不同法域国家和地区国家的法律规制进行比较研究。由于这些国家或地区,从立法考量到裁定量刑的机制都已比较成熟,故认为我国在制定相关法律时,应对其立法经验予以借鉴。本文第三章论述了我国建立反性骚扰侵权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同时分析性骚扰立法中存在的困扰与争议,为我国性骚扰立法规制构建理论上的基础。第三章也是本文的重点,尤其是在必要性部分。首先讨论了我国建立反性骚扰侵权法的必要性,以及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存在的缺陷。从概念明晰的必要性、社会层面广泛、性骚扰侵权行为实施所带来的恶劣后果等几个方面进行全面的分析,从法律的角度全面的剖析性骚扰;其次,笔者也探讨了我国进行反性骚扰立法的可行性。认为性骚作为扰侵犯行为,应用民事法律对其规制,确立其民事侵权行为性质。我国建立反性骚扰侵权法的可行性。借笔者从我国的立法背景和国情出发大胆的提出了在未来民法典侵权法项下设立专门有关性骚扰的单行法,并从理论和现实意义等方面论证这本人设计的可行性。由以上建议的实施,笔者望本项研究能达成规制性骚扰现象,对受害者施以救济。同时,针对现时性骚扰日益蔓延的现象,提供若干建议给予立法者及法学学者参考。以期对构建适合我国文化土壤和法律体系的性骚扰法律规制体系。力争早日构建我国反性骚扰法律制度,有效防治性骚扰,为公众创造良好、健康、和谐的工作和生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