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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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刑法修正案(十一)》总结近年来社会生活中重大难题并通过设立相应轻罪进行规制,催收非法债务罪正是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背景下设立的新罪,意图打击不法分子通过使用“软暴力”手段催收高利贷等非法债务的混乱现象,填补原有刑事处罚的空白。但由于本罪规定较为简单,存在侧重中心不明、与其他罪名存在交叉、判断标准模糊的问题,遭到许多学者诟病,其入罪合理性也遭到质疑,容易导致司法实践中适用本罪不规范的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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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刑法修正案(十一)》总结近年来社会生活中重大难题并通过设立相应轻罪进行规制,催收非法债务罪正是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背景下设立的新罪,意图打击不法分子通过使用“软暴力”手段催收高利贷等非法债务的混乱现象,填补原有刑事处罚的空白。但由于本罪规定较为简单,存在侧重中心不明、与其他罪名存在交叉、判断标准模糊的问题,遭到许多学者诟病,其入罪合理性也遭到质疑,容易导致司法实践中适用本罪不规范的现象发生。本文意图通过分析催收非法债务罪的设立背景,结合近年来刑事立法的观念走向,为本罪设立的合理性正名。并立足法教义学,对本罪所保护的法益、构成要件进行研究,从而厘清本罪与其他犯罪之间的关系,为本罪提供一个合理的定位,以实现为司法适用排除困难之目的。在立法的观念上,积极的立法观有效回应了社会风险,却仍存在恣意扩张的乱象,消极的立法观注意到了立法活动带来的风险,却无法提出合理的解决路径。为此,有必要引入比例原则对立法活动进行检视。在这个意义上,催收非法债务罪的设立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具有正当性。在本罪的法益保护上,实施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和正常的经济秩序,造成被害人人身财产损害。因此本罪所保护的法益应当是复合法益,以社会公共秩序为主,以公民人身财产权益和社会经济秩序为辅。对于“非法债务”的认定,必须坚持法秩序统一的原理。在民法对高利贷等非法债务初步判断后,坚持刑法相对独立的判断,以36%作为高利贷标准。而其他非法债务没有利率的差异性规定,只要系违背前置法的非法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即可。在不法原因给付的场合,索要给付财物也应当属于非法债务的范畴。非法催收行为既包括暴力也包括软暴力方法。暴力仅限于对人的轻微暴力,而对物暴力应当认定为胁迫。软暴力行为具有反复性、持久性的特点,必须足以造成被害人心理恐惧或生活安宁破坏,以无形的强制力量压制被害人反抗。在罪与罪的界分上,本罪与非法拘禁罪区分在于对被害人自由的剥夺程度存在差异。本罪与非法侵入住宅罪属于法条竞合中的补充关系,主要区分在于主观目的差异。对于催收的财产,只有催收约定的超高利率部分构成本罪,而催收超过部分构则成敲诈勒索罪;若非法催收的为合法债务则有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其非法催收行为的认定,应当以实质的视角审视,避免罪责刑不一致的现象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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