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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信力是每一个国家社会稳定、法治秩序和经济发展的前提,它不仅是国家法治程度的标志之一,更是衡量社会进步与文明的重要标尺。法官形象作为司法公信力的主体因素,在众多因素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不仅是群众感受司法公信力最直观的途径,也是相对于提高司法公正等诸多因素中最“易为”的因素。本文通过分析当前法官形象的现状,提出了对于提高法官形象的建议。提升法官形象既需要法官自己的行动也需要外部机遇的保障,这不仅包括法官对自己的生活细节和职业细节严格要求,也需要法官在审判过程中通过完善相关措施赢得社会公众的信任,更需要一定的外部保障。本文从以下四个方面论述了法官形象与司法公信力的相关问题。第一部分:从上海高院法官集体嫖娼的案件入手,引出了法官形象与司法公信力的关系。司法公信力是法治程度的重要标志,而司法公正、法官独立和法官形象都是影响司法公信力的主要因素。第二部分:在影响司法公信力的诸多因素中,我们选择了影响司法公信力的主体因素--法官形象作为研究对象,原因在于,法官形象是社会公众感受司法公信力的最直观途径,并且相对于法官独立、司法公正而言,法官形象是最易改变,最容易看到效果的因素。第三部分:对我国的法官现状进行了分析,在法官群体中,一部分不称职的法官给社会公众造成了法官形象不中立、法官形象不够文明廉洁等负面印象,为我国司法公信的构建也产生了不利的影响。第四部分:通过分析现阶段法官群体存在的问题,对于提高法官形象提出了几点可行的建议。通过内外结合的方式,既关注法官自身的努力,也包括社会通过对法官的保障来完善法官形象,进而为司法公信力加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