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现代社会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诉讼程序中涉及高精密科技作为判断基础的情况也越来越多,司法鉴定在诉讼程序的进行中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司法鉴定人作为司法鉴定机制中的能动因素,在司法鉴定机制的程序运行中处于核心的地位。它的诉讼地位在民事诉讼鉴定程序中一直比较模糊,是一个尚未得到明确的问题,而对这个问题的研究对于整个民诉鉴定程序的完善与发展又是十分基础而重要的。借新《民事诉讼法》修正的契机,探讨并明确司法鉴定人在民事诉讼中的诉讼地位有利于确定我国民事诉讼中鉴定制度设定的基本模式和框架,并进一步完善鉴定机制的程序运作,指导和促进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发展。本文除引言外主要分为四个部分,共计三万余字:第一部分是司法鉴定人基本理论的概述,对司法鉴定人概念以及司法鉴定主体进行了界定。司法鉴定人应指在诉讼程序中依法接受司法机关的委任,凭其在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取得鉴定人资格中所确认的专业性知识,运用科技手段对诉讼中所涉及到的专业技术问题进行检验、分析和判别,并针对鉴定结果发表鉴定意见的自然人。司法鉴定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非鉴定机构或法人。对司法鉴定人和专家辅助人、证人以及鉴定证人等相关概念进行了辨析。第二部分着重介绍了对两大法系不同国家、地区的司法鉴定人诉讼地位进行的考察,分析了它们各自不同定位的优点与缺陷以及对缺陷的改进与发展,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对我国的启示。。第三部分阐述了我国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人的诉讼地位。在探索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司法鉴定人诉讼地位发生的变革的基础上,着重分析了新《民事诉讼法》对司法鉴定人诉讼地位界定的现状及其缺陷。新《民事诉讼法》对鉴定程序的修正凸显了司法鉴定人作为证据方法的属性,但在实质上强调的仍是其作为法官辅助人的职能。第四部分提出了关于明确我国司法鉴定人诉讼地位的思考。在加强程序保障、保障诉讼有序进行以及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等指导思想的引领下,联系民事诉讼所特有的内在规律性提出明确我国司法鉴定人诉讼地位的设想,即在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人的证据方法属性居于主要地位,法官辅助人属性次之。并且强调了完善与司法鉴定人诉讼地位相配套的程序性措施的构想,如完善鉴定启动程序、完善鉴定意见的质证与认证程序等等。